【香港法庭】陳虹秀律師質疑警50米外警告開槍無理 水炮車官推翻原審辭
2024.12.04
香港「陣地社工」陳虹秀案周三(4日)續審,就案發時警方曾展示「速離 否則開槍」的警告旗幟,辯方質疑「50米外無理由開槍」及「不離開就開槍不合理」。督察回應要視乎武力程度。水炮車主管確認,警方於案發數天前才首次出動水炮車,但不同意辯方指當時港人對此感新奇,推翻自己原審時之說法,又不同意現場有記者。
警發警告後現場示威者「冇反應」續留原地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早前在開案陳詞指,陳虹秀於現場以擴音器喊: 「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等,藉身處現場及叫喊鼓勵暴動。
案件周三續審,控方傳召時任督察、現任高級督察趙善俊作供,他供稱當晚7時多於盧押道向示威者方向推進,見約200名身穿黑衣、戴頭盔和口罩的示威者手持棒狀物品和盾牌,不斷叫囂、敲打物件以製造噪音,及利用雜物堵塞馬路和行人路。他與隊員晚上約8時由盧押道向軒尼詩道推進,期間遭示威者投擲「三數個汽油彈」、磚頭、玻璃樽等,臉和眼睛遭示威者照射鐳射光。
趙續指,警方當時遂分別展示3面警告旗幟,其中紅色旗寫有「停止衝擊 否則使用武力」;黑色旗寫有「散開 否則使用催淚煙」;橙色旗就寫有「速離 否則開槍」,警員又以揚聲器口頭警告現場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命令他們「立即停止手上嘅犯法行為」,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作驅散;惟示威者「冇反應」續留原地,其後才向後往銅鑼灣方向移動,警方防線隨即推進。
強調警方向個別武力程度較高示威者展示橙旗
辯方盤問時關注,趙當時與示威者相距50米,而按紅色旗內容質疑問道:「喺50米之外,冇理由開槍打佢?」趙重申要視乎對方的武力程度,指示威者如果「拎把槍出嚟」,開槍與否就視示威者的武力;辯方就回應指如示威者沒有槍,趙是否不會開槍射擊,趙再重複道:「視乎對方嘅武力程度」,強調警方有橡膠子彈或其他武力程度「唔係好高」的槍械,又指當時沒指示開槍,但如有個別人士投擲汽油彈,就可作考慮。
辯方之後再就橙旗內容質疑追問:「唔離開就開槍,有啲唔係好合理喎?」趙回應時一度稱「我唔係好明」,辯方遂引述趙曾供稱,警方行動視乎對方的武力程度:「你唔會因為一個人唔離開,所以開槍打佢?」趙答「係」,同意辯方指開槍不是趕走示威者的選擇,自己不是用開槍要求示威者離開,但未有正面回應辯方指橙色旗內容與趙接受的的警察訓練「有出入」之質疑,重申是否開槍視乎示威者的武力程度,又否認橙旗內容「寫得唔好」,指「有佢嘅用途」,不同意橙旗內容跟警校訓練不相符,強調警方當時是向個別武力程度較高的示威者展示橙旗,同時亦可提醒其他一般示威者。
以催淚水及藍色水噴射示威者
控方今又傳召水炮車主管、警署警長49914伍國雄出庭,他當晚使用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供稱有示威者向水炮車方向照射「激光」、有示威者手持自製的武器如鐵通和棍,以及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物件,形容絕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衣黑褲、戴口罩,甚至有些人戴防毒面具、頭盔和眼罩。伍續指,當晚8時當警方持續警告示威者現場為非法集結後,示威人士沒有散開,路面有上千名示威者集結,跟水炮車相距百多米,又指當時示威者續用激光照射他,他就以擴音器呼籲示威者散開,但示威者未有聽從。伍之後以催淚水和藍色水噴射示威者,以驅散和識別相關示威人士,其他一同推進的同僚則上前「處理」被藍色水噴中人士。
辯方盤問時就關注,警方於案發前數天(8月25日)才在荃區全港首次使用水炮車,伍確認,惟他不同意辯方指,案發當日水炮車「對香港人嚟講係比較新奇嘅事?」惟辯方即指伍「上次(原審)同意咗㗎喎?」伍就指,「呢架水炮車第一次出現,8月25號到(8月)31號,不斷有新聞、片段廣泛流傳同報道,我相信香港市民冇乜邊個冇睇過」。
辯方之後就伍使用水炮車的情況續盤問,指被噴中催淚水後,皮膚會感灼熱、呼吸喘促等,故他當時着同僚戴上俗稱「豬嘴」的呼吸過濾器;伍確認。惟當辯方提出「現場有記者人士戴豬嘴?」時,伍即指「唔係」並稱需要澄清,指在場人士有着背心、反光衣、頭盔,有英文press或中文記者字樣,「但呢啲係咪實質嘅記者,無、從、稽、考。」
辯方就轉指現場有「疑似記者人士」戴豬嘴,又指可能亦有人假扮警察只是無人知對方是否一定是警察,之後再問伍:「你覺得嗰度一個記者都冇?」伍先稱「係呀」,然後反問:「你覺得全部都係記者?」辯方之後在庭上重播控方已播放的案發片段,伍確認片中以擴音器指示記者「上返行人路」的聲音屬他,確認辯方指當時有看到「看似記者嘅人」在其水炮車旁邊跑動。
案件編號:DCCC12/2020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