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黎智英控《大公報》誹謗 官:涉漫長審閱拒設陪審團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告《大公報》報道他棄保潛逃屬誹謗,《大公報》否認指控,黎要求審訊設陪審團,法官周四(10日)頒下判詞,指本案涉長時間審閱文件,抗辯方向相當複雜,故認為本案不適宜設陪審團,並令黎付部分訟費。

誹謗案件按例須設陪審團

本案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稟狀指,《大公報》於2020年6月25日發文誹謗原告指他欲棄保潛逃,要求法庭下令禁止繼續發布誹謗報道,並要求被告賠償和刊登道歉聲明。

《大公報》否認指控。黎智英一方早前要求為審訊設陪審團,指本案證據不涉及複雜的文件,而黎方僅要求陪審團就被告是否具惡意作裁決;大公報方就由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表示反對。法官歐陽桂如周四頒下判詞,指誹謗案件按例須設陪審團,除非法庭認為審訊需要長時間閱讀文件或進行科學調查,設陪審團會不便審訊進行,法庭則可酌情豁免,又指法官可在審訊前後閱讀文件,陪審團則不可以,陪審團審訊不一定較法官審訊更有效率,法庭須考慮到陪審團審訊或增加額外的時間和成本。

判詞指大公報方提出抗辯方向相當複雜

判詞續指,本案涉長時間審閱文件,雙方已披露文件總頁數為1,213頁,黎方將就《大公報》發表的101篇文章,指控《大公報》長期、且具敵意的抹黑行為,須向陪審團詳細解釋《大公報》涉案文章的虛假性、意義和影響;大公報方則會依賴政府新聞稿、判決書及英文新聞等227份文件。由於陪審團不可於聆訊前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以減少雙方在庭上發言時間,故認為本案不適合設陪審團。

判詞續指,大公報方提出「Reynolds Public Interest Defence」,抗辯方向相當複雜,牽涉事實和法律混合的爭議,陪審團須回答的問題,包括《大公報》涉誹謗的言論是否基於從線人取得的資訊;它是否已評估消息來源的可靠性;是否有理由懷疑它調查所得資訊的真實性?發表涉案文章是否具迫切性?以及如《大公報》接觸黎智英,以徵詢其意見,會否有事先向黎通風報信的風險(tip him off),或達到任何有用的目的?

大公報方申索90萬元訟費

判詞又批評,黎一方表示僅要求陪審團就《大公報》是否具惡意作「單一裁決」,其他可留待法官判斷,惟這會導致審訊被分割成不同環節,使法官承受不必要的時間壓力,屬於極不理想及低效的審訊模式;基於上述理由,法官因此拒絕黎方的申請。

判詞又透露,大公報方申索的訟費達90萬元,法官形容是十分驚人且荒謬(staggering and plainly wild),雖然明白本案對雙方而言十分重要,但質疑此程序性申請並不值得聘請資深大律師,最後下令黎方只須支付30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НСА1989/2020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