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黎智英控《大公报》诽谤 官:涉漫长审阅拒设陪审团
2024.10.10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告《大公报》报道他弃保潜逃属诽谤,《大公报》否认指控,黎要求审讯设陪审团,法官周四(10日)颁下判词,指本案涉长时间审阅文件,抗辩方向相当复杂,故认为本案不适宜设陪审团,并令黎付部分讼费。
诽谤案件按例须设陪审团
本案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大公报(香港)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禀状指,《大公报》于2020年6月25日发文诽谤原告指他欲弃保潜逃,要求法庭下令禁止继续发布诽谤报道,并要求被告赔偿和刊登道歉声明。
《大公报》否认指控。黎智英一方早前要求为审讯设陪审团,指本案证据不涉及复杂的文件,而黎方仅要求陪审团就被告是否具恶意作裁决;大公报方就由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表示反对。法官欧阳桂如周四颁下判词,指诽谤案件按例须设陪审团,除非法庭认为审讯需要长时间阅读文件或进行科学调查,设陪审团会不便审讯进行,法庭则可酌情豁免,又指法官可在审讯前后阅读文件,陪审团则不可以,陪审团审讯不一定较法官审讯更有效率,法庭须考虑到陪审团审讯或增加额外的时间和成本。
判词指大公报方提出抗辩方向相当复杂
判词续指,本案涉长时间审阅文件,双方已披露文件总页数为1,213页,黎方将就《大公报》发表的101篇文章,指控《大公报》长期、且具敌意的抹黑行为,须向陪审团详细解释《大公报》涉案文章的虚假性、意义和影响;大公报方则会依赖政府新闻稿、判决书及英文新闻等227份文件。由于陪审团不可于聆讯前阅读控辩双方的书面陈词,以减少双方在庭上发言时间,故认为本案不适合设陪审团。
判词续指,大公报方提出「Reynolds Public Interest Defence」,抗辩方向相当复杂,牵涉事实和法律混合的争议,陪审团须回答的问题,包括《大公报》涉诽谤的言论是否基于从线人取得的资讯;它是否已评估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是否有理由怀疑它调查所得资讯的真实性?发表涉案文章是否具迫切性?以及如《大公报》接触黎智英,以征询其意见,会否有事先向黎通风报信的风险(tip him off),或达到任何有用的目的?
大公报方申索90万元讼费
判词又批评,黎一方表示仅要求陪审团就《大公报》是否具恶意作「单一裁决」,其他可留待法官判断,惟这会导致审讯被分割成不同环节,使法官承受不必要的时间压力,属于极不理想及低效的审讯模式;基于上述理由,法官因此拒绝黎方的申请。
判词又透露,大公报方申索的讼费达90万元,法官形容是十分惊人且荒谬(staggering and plainly wild),虽然明白本案对双方而言十分重要,但质疑此程序性申请并不值得聘请资深大律师,最后下令黎方只须支付30万元讼费。
案件编号:НСА1989/2020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