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陳伯」獅子山上展示字句 控方指短暫展示仍構成滋擾

社運人士、「守護孩子行動」成員「陳伯」陳基裘,去年中秋前登獅子山展示魯迅名句「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對聯,並在社媒上載圖片後被捕被控「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罪,案件周三(30日)結案陳詞。控方指香港作為「旅遊勝地」,被告即使短暫展示條幅仍會構成滋擾。辯方力陳被告僅展示條幅一次,屬暫時性、無規律的展示,不應受條例所限,指若任何人短暫展示橫幅均須獲批,等同「中學秋季旅行展示橫幅都要申請」,屬過份限制言論自由。案件12月10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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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過去積極參與社會運動,「反送中」時經常在前線出現,是為人熟知的組織「守護孩子」之成員。(RFA圖片)

控方力陳條例立法原意發揚香港旅遊

本案被告為76歲的陳基裘(報稱退休人士),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控罪指,他於2023年9月28日在香港獅子山郊野公園,沒有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下展示條幅。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曾取出涉案條幅拍攝,只爭議《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條下,對「展示」的定義。

控方今陳詞指,「展示」在法律上的定義,不一定需把將物品懸掛或張貼,且即使是短暫性、不規律的展示,亦同受條例所限,又舉例若有一大班旅行團到訪郊野公園,每人均舉起一個標語、一支旗,「舉完就走,都冇一個持久性」,惟質疑仍會滋擾其他使用者;強調郊野公園非常獨特,若容許他人短暫舉標語,同會構成滋擾,有違條例發揚香港旅遊的立法原意,令香港作為旅遊勝地,卻不能使旅客舒適。

就辯方爭議相關條例並不清晰屬違憲,控方回應指,郊野公園有不同人士使用,條例不能「寫得太死」,需具靈活性以應對不同情況,又指任何人若想展示條幅可申請許可,且條例判罰不高,不會有人誤墮法網;即使被告認為其自由受限,仍有行政上訴機制或司法覆核,認為爭議不應由刑事法庭處理。

辯方指相關法例另有條文規管妨擾行為

辯方就援引終審法院案例,同意控方對「展示」不限於懸掛或張貼的解讀,但指終院同時明確裁定,在市區沒有規律、暫時性的展示條幅,不受《市政條例》所限,認為有關解讀同適用於郊野公園,力陳被告只展示過條幅一次,事後將條幅帶回家中,沒有留在郊野公園範圍。

辯方力陳,即使市區如旺角及尖沙咀,亦會有旅行團到訪,認為控方所指的「滋擾」,理應不限於郊野公園,惟在市區短暫展示卻屬合法;又指若擔心展示字句會引發騷亂,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2條已規管任何妨擾行為,而更嚴重行為更可經國安法處理,質疑控方對涉案條文的解讀超乎必要。辯方另援引「蔡玉玲案」指,當案件如涉及言論自由,法庭在面對兩種同樣正確的法律詮釋時,應採用較狹窄的詮釋。

力陳短暫展示均須獲准屬不合比例限制言論自由

至於憲法爭議方面,辯方指涉案條文沒有申請許可的公開指引或內部指引,若然僅短暫展示已可定罪,即使律師參考案例也或許未能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力陳若任何人短暫展示橫幅均須獲准,屬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並以中學秋季旅行」為例,當中展示橫幅也要申請,認為如此詮釋並不合情理,重申定罪元素中的「展示」,需具有一定永久性和規律性。

辯方又指,干犯相關控罪的最高刑罰,實際上是可判處3個月監禁,故法庭最後是否會輕判罰款實無關宏旨,當法庭在處理憲法爭議時,應考慮涉及的最高刑罰。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KCCC528/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