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隔逾4年半首提曾即場看目標相片 辯方質疑老作
2024.12.03
香港反恐第二案周二(3日)續審,控方續傳召多名警員,有監視警員透露,曾在得知目標將出現時翻看相關相片,惟辯方指警員從沒在口供記錄,是在時隔逾4年半後才首度提及,質疑是「作出嚟」。
警員否認辯方質疑「認錯人」、「認錯車」
本案8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控方指稱,首7名被告計劃2020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引爆炸彈,各人並於3月6日晚在嘉頓山開會部署,有警員在附近一帶監視,控方就傳召參與監視行動的警員21(代號)及警員20(代號)出庭,當中警員20主要負責監視楊怡斯。
就警員20早前作供稱,於2020年3月7日凌晨1時31分見一行5人沿巴域街落斜路,當中包括被告張家俊、李嘉濱、何卓為、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並目睹張家俊打開一輛黑色車的尾箱,何卓為就把釣魚箱和魚竿放進,張之後登上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則登上副駕,其餘3人就坐進後座乘客位,車輛後駛向北河街方向。
辯方今質疑警員不可能同時留意5人舉動,質疑李嘉濱沒有登上車,是獨自步行離開,警員20不同意;不過,警員20同意當晚亦有其他包括身穿黑衫黑褲人士上落巴域街斜路,他只目睹張家俊落斜,沒見到他上斜。就辯方指警員聲稱為張家俊的男子,當晚戴上口罩,頭髮遮蓋眼眉,質疑「你根本睇唔清楚呢名男子嘅樣貌」,警員就一概否認自己「認錯人」及「認錯車」。
雖戴口罩仍看到眼睛形狀大小及雙眼距離
被告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就指,警員聲稱為楊的女子同戴上口罩,故無法看到其口鼻;警員20同意,惟雖然戴了口罩,「其實可以睇到顴骨大小」,亦可看到目標人物眼睛形狀的大小、雙眼距離及眉形等,更透露自己當日得知楊將出現前,曾翻看楊的相片。惟辯方質疑警員從沒在其口供提及曾翻看照片,是時隔4年7個月才首度於庭上提出,質疑警員「唔係真話嚟」、「作出嚟」,警員就否認,並解釋「每日都係咁樣做」故沒刻意記錄。
控方另傳召3名監視警員及應辯方要求讀出另兩名監視警員口供,他們監視對象牽涉何卓為、何培欣和李嘉濱,包括目睹何卓為曾到過3間藥房、前往用膳、手持紅酒從超市步出;攜釣魚冰箱和魚竿從大角咀宏創方步出,與何培欣會合後到鴨脷洲,曾到中藥行並手持紅色膠袋步出,二人其後登上遊艇;
曾在五金舖挑選燒焊面罩,但無購買;曾前往涼茶舖及多間釣魚用品店,另目睹李嘉濱前往五金舖並手持角鐵步出,以及另曾到餅店並在步出時手持菊花茶,同日晚就登上一輛紅色私家車等。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在盤問時關注負責監視的警員11(代號)是否有看到何在藥房購買了甚麼東西;警員確認沒看到,辯方就指何「當時在藥房買夏枯草」,惟法官打斷並提醒警員「答咗睇唔到」。至於負責監視被告李嘉濱的警員8(代號),於2020年3月8日下午首次見到李嘉濱,尾隨對方至五金舖後,李曾返回宏創方,警員奉命守候在外,至晚上近8時再見李離開,途經多條街道後登上一輛紅色私家車,李在車上與司機傾談約2分鐘,兩人一同下車往附近晚餐,之後登車離開,警員就交由其他同僚接手跟進。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