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隔逾4年半首提曾即场看目标相片 辩方质疑老作
2024.12.03
香港反恐第二案周二(3日)续审,控方续传召多名警员,有监视警员透露,曾在得知目标将出现时翻看相关相片,惟辩方指警员从没在口供记录,是在时隔逾4年半后才首度提及,质疑是「作出嚟」。
警员否认辩方质疑「认错人」、「认错车」
本案8名被告:何卓为、李嘉滨、吴子乐、张家俊、杨怡斯、张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控方指称,首7名被告计划2020年3月8日于将军澳尚德停车场附近引爆炸弹,各人并于3月6日晚在嘉顿山开会部署,有警员在附近一带监视,控方就传召参与监视行动的警员21(代号)及警员20(代号)出庭,当中警员20主要负责监视杨怡斯。
就警员20早前作供称,于2020年3月7日凌晨1时31分见一行5人沿巴域街落斜路,当中包括被告张家俊、李嘉滨、何卓为、杨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并目睹张家俊打开一辆黑色车的尾箱,何卓为就把钓鱼箱和鱼竿放进,张之后登上司机位,不知名女子则登上副驾,其馀3人就坐进后座乘客位,车辆后驶向北河街方向。
辩方今质疑警员不可能同时留意5人举动,质疑李嘉滨没有登上车,是独自步行离开,警员20不同意;不过,警员20同意当晚亦有其他包括身穿黑衫黑裤人士上落巴域街斜路,他只目睹张家俊落斜,没见到他上斜。就辩方指警员声称为张家俊的男子,当晚戴上口罩,头发遮盖眼眉,质疑「你根本睇唔清楚呢名男子嘅样貌」,警员就一概否认自己「认错人」及「认错车」。
虽戴口罩仍看到眼睛形状大小及双眼距离
被告杨怡斯的代表大律师就指,警员声称为杨的女子同戴上口罩,故无法看到其口鼻;警员20同意,惟虽然戴了口罩,「其实可以睇到颧骨大小」,亦可看到目标人物眼睛形状的大小、双眼距离及眉形等,更透露自己当日得知杨将出现前,曾翻看杨的相片。惟辩方质疑警员从没在其口供提及曾翻看照片,是时隔4年7个月才首度于庭上提出,质疑警员「唔系真话嚟」、「作出嚟」,警员就否认,并解释「每日都系咁样做」故没刻意记录。
控方另传召3名监视警员及应辩方要求读出另两名监视警员口供,他们监视对象牵涉何卓为、何培欣和李嘉滨,包括目睹何卓为曾到过3间药房、前往用膳、手持红酒从超市步出;携钓鱼冰箱和鱼竿从大角咀宏创方步出,与何培欣会合后到鸭脷洲,曾到中药行并手持红色胶袋步出,二人其后登上游艇;
曾在五金铺挑选烧焊面罩,但无购买;曾前往凉茶铺及多间钓鱼用品店,另目睹李嘉滨前往五金铺并手持角铁步出,以及另曾到饼店并在步出时手持菊花茶,同日晚就登上一辆红色私家车等。
代表何卓为的大律师在盘问时关注负责监视的警员11(代号)是否有看到何在药房购买了甚么东西;警员确认没看到,辩方就指何「当时在药房买夏枯草」,惟法官打断并提醒警员「答咗睇唔到」。至于负责监视被告李嘉滨的警员8(代号),于2020年3月8日下午首次见到李嘉滨,尾随对方至五金铺后,李曾返回宏创方,警员奉命守候在外,至晚上近8时再见李离开,途经多条街道后登上一辆红色私家车,李在车上与司机倾谈约2分钟,两人一同下车往附近晚餐,之后登车离开,警员就交由其他同僚接手跟进。审讯明续。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