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8警涉襲擊通州街公園露宿者 6人罪成2人罪脫
2024.09.13
8名香港警察涉於通州街公園襲擊露宿者的案件周五(13日)裁決,當中6人「作出傾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成,獲准續保釋至10月作求情及判刑。
罪成警長感謝家人、朋友及同事支持
8名被告按次序分別為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32歲)、龐雋詩(33歲)、林華嘉(47歲)、莫志成(29歲)、尹栢詩(29歲)、陳守業(31歲)。除郭、韓二人罪脫外,其餘6名罪成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案件押後至10月7日作求情及判刑。
兩名脫罪被告沒有訟費申請,離開法庭時被問及感受也沒有回應;而兩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警長林華嘉,則在離開法院時主動表示感謝家人、朋友及「我公司嘅同事」的支持,「多謝你哋幫我,多謝你哋同我一路咁行」。
控方案情指,2020年2月4日事主阮文山被襲前,公園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第3被告梁飛鵬曾試圖攀爬到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第4被告龐雋詩則曾向閉路電視鏡頭拋擲濕紙巾但未能擲中,其後阮被梁抓頸背拉至涼亭後方,被梁及首被告郭展昇及第8被告陳守業襲擊,第2被告韓廷光目擊而無阻止同僚傷害阮文山。當晚阮文山送院,醫療報告顯示阮的右邊第十節肋骨骨折。
控方另指第5至第7被告林華嘉、莫志成及尹栢詩涉誣陷案中另一事主LE Van Muoi(阿十)藏毒,訛稱在阿十的床褥或手上找到載有思疑毒品的膠盒,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阿十雙手當時並沒有持任何東西。其後第5被告林華嘉及第8被告陳守業以紅色袋遮蓋拍攝到相關片段的鏡頭,約40分鐘後紅色袋才被移除,並拍攝到阿十被押離現場。
案情續指,首被告郭展昇在2020年2月24日涉用高爾夫球棍,砸打在露宿者帳幕附近搜到的物品,而男警員韓廷光則一直在附近目擊事件而沒有阻止。
裁定兩警員說法不合理、不可信
法官張潔宜頒下的判詞指,就事主阮文山供稱被3名警員拳打腳踢施襲,接納辯方對阮證供可信性的批評,認為阮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裁定阮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
張官續指,第3被告梁飛鵬涉攀木亭意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並在警誡會面中指是為觀看木亭橫樑有否違法物品,惟張官指片段顯示梁主要關注鏡頭方向,亦由始至終只攀爬兩條最接近鏡頭的木樑,未成功後便把手持膠袋放進背囊,與解釋因進行搜查而帶備膠袋以盛載違法物品說法不一致,裁定梁說法不合理、不可信,不接納其解釋。
而就第4被告龐雋詩涉擲濕紙巾遮蓋木亭閉路電視鏡頭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龐警誡下解釋是為驅趕昆蟲,張官認為龐應在第一眼看見昆蟲便拋出濕紙巾,但片段顯示情況並非如此,指龐到達現場後曾四處張望,之後兩度離開木亭範圍再折返,當梁飛鵬望向鏡頭方向,龐即轉身準備踏上木亭的花槽石躉,兩人亦顯然有溝通,而龐在地上弄濕紙巾前沒有望向鏡頭方向,在準備濕紙巾前不可能預知鏡頭上有昆蟲,認為其說法不合理、不可信,同樣不接納其解釋。張官指,兩人行為非巧合,舉動顯然針對閉路電視鏡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二人夥同犯案意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張官又指,警方當天到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警方沒需要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反而在調查時需觀看相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以作進一步搜證,惟梁及龐知悉隊員已進行拘捕行動,作為警務人員必然知道在場閉路電視鏡頭拍攝的片段可能用於日後刑事檢控,遮蓋鏡頭的作為有可能影響法院作有罪或無罪的裁決;兩人明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重要性,卻公然作行動意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預料隊員有機會在現場作出不當、甚至不法行為,故裁定兩人罪成。
指事主就被襲過程及傷勢說法不一致非誠實可靠證人
就事主阮文山供稱當日被3名警員拳打腳踢施襲,警員郭展昇、梁飛鵬及陳守業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張官就指阮供稱被襲擊致骨折,惟醫生檢驗顯示阮雖確有骨折,但沒確認骨折是否新近傷勢,阮身體表面近骨折的地方沒有紅、腫或瘀傷,不吻合新近造成骨折會出現的表面傷勢,並接納辯方對阮證供可信性的批評,包括被襲擊的過程及傷勢提供不一致、或多個版本,到醫院求診時沒向值日官表示曾遭警員毆打等,認為阮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裁定阮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因而不肯定阮在案發時有否被襲擊。
而就阮供稱受襲時趴在地上,不知誰人或多少人向他施襲,片段顯示阮被帶入沙地後,木亭後方至少有7人,基於片段畫面質素及不同位置受遮擋,不能從片段肯定誰襲擊阮,即使接納阮有被襲擊,也不能肯定誰人襲擊,因此裁定郭、梁、陳3人罪名不成立。
而就第2被告韓廷光涉目擊或知悉阮文山曾被3名同僚襲擊,但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該襲擊、拘捕三名被告或舉報事件,因而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法官指基於不肯定阮曾否被襲擊,更不能肯定3名被告曾否襲擊阮,因此裁定韓罪名不成立。
片段顯示情況與警員記錄情況是兩個截然不同版本
針對第5至7被告林華嘉、莫志成及尹栢詩涉在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誣告露宿者阿十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因而各被控一項「作出一項傾向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法官指根據片段,林華嘉是首個把阿十從帳幕中拉出來的警務人員,並把阿十交給隊員處理,林顯然知道阿十手上沒有毒品,也見到床褥上沒有毒品,否則必會即時指示隊員檢查阿十雙手或床褥位置;涉案黑色圓形容器是在阿十被制服後約9分鐘後才被發現,片段顯示情況與林記錄所顯示的情況,是兩個截然不同版本,故拒絕接納辯方指林混淆了第6及第7被告的匯報,或誤會/忘記事發經過。而就片段顯示林指示並目擊陳守業從組合櫃抽屜中找到的危險藥物,放進尹手持的黑色圓形容器,林於其警員記事冊中作出的虛假指稱,法官認為絕對不是一時混淆,而是蓄意的行為。
法官又指,片段顯示阿十被截停時手上沒有拿着任何東西,黑色容器是尹其後檢取,而警方落案起訴阿十所指稱的毒品在黑色容器內,片段就顯示毒品由陳守業放入色容器,換言之莫及尹在記事冊及證人供詞指阿十手持載有毒品的黑色容器並非事實,兩人描述顯然與事實有關鍵性的分歧,並拒絕接納辯方解釋只是兩人做記錄時不夠仔細,認為檢獲毒品的位置及情況在案中是極其重要的證據,警員必然知道要在記錄中清楚交代,不認為二人會巧合地記錯搜出毒品的位置及情況。由於案中沒有關於兩人在警誡下的回應,兩人也沒有出庭作供,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解釋為何他們的書面記錄與片段不符,故裁定兩人在記事冊及證人供詞的指稱均是虛假指稱。
而3名被告林華嘉、莫志成及尹栢詩在警員記事冊及/或證人供詞中描述阿十持有一個載有毒品的黑色膠盒,顯然與事實不符,3人的記錄根本非辯方所指的另一個「管有」的版本,因此亦裁定3人的虛假指稱必然構成誣告阿十管有毒品。
法官認為,3人決定誣告阿十才會作出相關的書面記錄,無論阿十有否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毒品,若3人捏造案情,這些虛假指稱必然可能誤導警方及法庭有關毒品管有者的身分,行為必然傾向妨礙司法公正。3人故意作出虛假的指稱誣告阿十管有毒品,必然預料阿十有可能被檢控,意圖必然是妨礙司法公正。即使3人沒有特別理由要誣告阿十亦不影響判詞分析,因而裁定3人罪名成立。
認為遮蓋鏡頭是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
至於被告林華嘉及陳守業涉以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因而被控「作出一項傾向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法官指林在閉路電視鏡頭被遮蓋前,曾望向並舉起右手指向鏡頭,向隊員示意或談及該鏡頭,顯示他知悉閉路電視鏡頭存在;當林第2次從鏡頭下方伸出手時,陳緊接拿出紅色袋望向並行向鏡頭方向,當林的手指在鏡頭下消失後,鏡頭隨即被一紅色袋遮蓋。
由於當時警員在現場調查,除警員外沒有任何人會敢在警員在場下公然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因此唯一可遮蓋鏡頭者必是在場警員,而林是在場最高級警員,若沒有其准許,其他警員不會大膽作有關行為,因此認為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必然是林及陳的共同行為,當時涉及阿十相關的調查工作及拘捕行動已展開,兩人必然可預料其行為將與阿十相關的法律程序有着可以辨認的連繫,考慮2人作出涉案行為前的互動及事情發生的連貫性,接納唯一合理推論是2人當時同意並在執行一個共同犯罪計劃去遮蓋該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基於在鏡頭未被遮蓋前,尹及陳在現場「曾作出不當及不法行為」,即把檢獲的毒品放入黑色容器內並訛稱是在阿十手上找到,故認為林及陳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必然預期該隊人員會繼續就阿十的案件作出其他不當或不合法的行為,因此裁定兩人罪成。
官指不能分辨及知悉被打爛物品所屬何人
至於第1被告郭展昇另涉2項刑事損壞罪,他辯稱是為檢查有關物品,惟法官指阮文山作供時,確認沒有目睹黑色膠箱在什麼情況下被損壞,亦確認在木亭露宿位置經常有他人出入,而阮除屬自己的物品外,不能分辨也不知道其他物品屬誰,由於公園內有露宿者遺棄物品,即使物品看似排列整齊,也不能肯定該些物品是屬他人的財產而非被棄置物品,因此裁定郭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就第2被告韓廷光涉目擊郭刑事損壞而沒有阻止,因而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亦基於上述裁定,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韓干犯控罪,同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法官另指,假如本案有足夠證據肯定郭有損壞阮的黑色膠箱,即使郭需檢查膠箱內的物品,根本不需要用高爾夫球球桿損壞膠箱才能翻看內裡的物品,在此情況下不會接納郭當時真誠相信自己有權以該方式損壞他人的財產;惟由於有證據顯示擺放在公園內的物品中有可能包含被棄置的物品,加上物品的擺放狀態,不能確定郭知道該膠箱是屬於他人的財產,因此仍會裁定郭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23/2021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