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6認罪被告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港府研提刑期覆核

粵語組報道
2024.11.14
【屠龍案】6認罪被告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港府研提刑期覆核 反恐首案主謀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因做控方證人,獲扣減刑期一半,分別被判囚13年6個月、10年及12年。
RFA圖片

香港警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多人,包括被稱為「屠龍小龍」的勇武派成員,指控他們串謀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其中13名被告中, 6人分別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罪及串謀謀殺等,餘下7人經審訊後,6人獲陪審團裁定無罪,僅1人涉串謀導致爆炸罪成。7名被告周四(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其中6認罪被告分別被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官斥28歲主謀吳智鴻「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6名認罪被告中,現年28歲的主謀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斥主謀吳智鴻招兵買馬、親手配製炸彈,為滿足其政治目的而意圖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強調涉案計劃周詳,目的為殺害維持治安的警員,向社會宣戰、令社會大亂,其惡毒之處未能用筆墨形容,必須予以嚴懲。

而現年26歲、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就被判囚13年6個月;吳智鴻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分別被判囚10年及12年;而餘下2名認罪被告蔡凱明及陳玉龍,就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9年。至於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則被判囚10年10個月。

本案原定周四(14日)早上判刑,惟因8號風球延至下午開庭。在早上8時多仍掛起8號風球時,已有人在高等法院外排隊輪候旁聽,及後再有大批市民到庭,惟大部分較早到達人士均佩戴口罩,被問及是否了解案件時,有人就回應稱「唔係好方便講」。

黃振強親撰求情信 望重投社會後成為懂愛國的人

首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並擔任控方證人,在審訊時指證同案另7名被告,惟最終只有1人被裁定罪成。黃穿灰色西裝外套和黑色恤衫、戴黑框眼鏡,不時向旁聽席張望。

法官張慧玲在判刑前,先引述代表黃的大律師所撰寫的求情陳詞,指黃自小父母離異,曾住在寄養家庭,長年缺乏父母照顧,惟他熱愛運動,曾獲多個獎項,並樂於助人,本質不壞;而黃本是寂寂無名的廿歲青年,卻在2019年運動期間因扔汽油彈後獲關注,自以為是英雄,「無知、天真」地成立「屠龍小隊」,又發現成立眾籌頻道可快速獲得金錢,因貪婪、自大和狂妄而鑄成大錯。

陳詞續指,黃已被還押近5年,因任控方證人遭單獨囚禁,經歷人生最黑暗的時候,「歷盡人情冷暖」,已感無比羞愧和懊悔萬分;而黃在案中角色被動,僅配合主謀吳智鴻,沒參與製造炸彈,更坦白認罪指證不認罪被告,在沉重壓力下走上證人台,可見真誠悔改。而由黃親撰的求情信就指,自己當時誤信警員與黑社會為伍,又因自己的暴力行徑聲名大噪,望重投社會後成為懂得愛國的人。

指黃振強任控方證人「已盡其所能」 判囚13年半

在黃振強的判刑中,張官指他任控方證人,認為其證供真實,且提供其手機證據,吳智鴻亦在得悉黃錄取證人口供後認罪,故給予黃百分之50刑期扣減,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2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把黃判囚12年;而就黃設立屠龍眾籌頻道「育龍」,以煽情文字在短期內籌集資金總額逾400萬元作「恐怖主義」活動,就以9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並認為他已盡其所能指證其他被告,故亦給予百分之50刑期扣減,由於被控的兩罪性質不同,同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入獄13年6個月。

官指吳智鴻親友老師呈求情信 呈現他為人近完美

至於另一被告、涉案主謀吳智鴻(現年28歲)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吳身穿黑色西裝外套和黑色恤衫、戴黑框眼鏡,聞判時表現平靜。

吳智鴻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法官張慧玲先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指吳的父母為退休公務員,吳與家人同住關係和洽,有一個相戀10年的未婚妻。他在修讀土木工程副學士後於工程界發展,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求情陳詞透露吳自小為資優生並關心時事,但於中學時面對成績退步及人際關係壓力而患上抑鬱症,曾定期覆診,後望自行克服抑鬱症故沒有服藥,但在社會事件期間感沮喪、抑鬱及失眠,在迷失的狀態下犯案。

法官直言,吳的親友及老師等呈上26封求情信,呈現吳的為人近乎完美,其未婚妻就指吳擁有非常重要的價值觀,就是善良,他亦尊師重道等。此外,吳在獄中修讀社會科學,關注環保和囚犯待遇,並曾去信當局反映意見。

張官在判刑時就指,吳智鴻為「12.8計劃」主謀,負責招兵買馬,並經他人取得槍械及炸藥,又親手製作炸彈,求情陳詞雖指他關心社會和善良等,但吳犯案時顯然為滿足個人政治目的,意圖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而吳在黃振強認罪後才在審前認罪,可見並非悔過。

官指本案較「葉繼歡案」嚴重 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

張官又指,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吳智鴻看中他們在示威中的勇武表現,欲利用屠龍引警員到場。雖然陪審團因未能肯定同案屠龍其他隊員為「12.8計劃」串謀一份子,故他們被裁定無罪,但屠龍作出的破壞實有目共睹;而「12.8計劃」十分周詳,並非即興,針對政府,目的為殺害維持治安的警員,向社會宣戰、令社會大亂,其惡毒之處未能用筆墨形容,故必須予以嚴懲。

張官指,本案為律政司引用《反恐條例》控告的首宗案件,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沒有量刑指引及案例可引,同意辯方指英國案例較大規模、涉及跨國犯罪,並不適用於本港;惟認為可參考英國的量刑指引,即串謀者以爆炸品危害生命,較破壞財產嚴重。

她續指,本地案例中,悍匪葉繼歡因管有炸藥被判囚18年,而葉管炸藥為配合犯案、意在錢財,本案涉及殺害警員、顛覆政府,起點必須遠超18年。至於辯方稱可參考「光城者案」判詞,張官認為兩案雖背景同源於反修例事件,但該案不具參考價值,因該案被偵破時案件只屬雛型,而本案則在幾近成功時才被偵破,案情更為嚴重,且本案亦非國安案件。

張官在判刑時指,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2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百分之20認罪扣減後,判吳入獄22年4個月;另就他涉及管有槍彈,則以18年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14年4個月。因兩罪性質不同,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年;而由於吳曾做義工,故給予兩個月刑期扣減,總刑期為監禁23年10個月。

蘇緯軒求情陳詞指僅為「邪惡集團嘅傀儡」 判囚12年 

至於其他被告,槍手蘇緯軒(現年23歲)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3罪;法官張慧玲的判詞中引述蘇一方的求情陳詞,指蘇家境良好,他中三後輟學並認識名叫蘇翰韜的男子,被引導至對本土民主前線的暴動者存同情。求情陳詞強調,蘇緯軒不希望成為槍手,僅被主謀吳智鴻指派成為「邪惡集團嘅傀儡」,又因一時愚蠢而在被捕時開槍,被捕後已立刻認罪,並成為控方證人。

張官判刑時就指,蘇意圖在高處槍殺警員,並管有長槍等,雖然案發時年輕,但除監禁外沒其他選項,其中串謀謀殺罪以15年作量刑起點,因蘇任控方證人及認罪,給予百分之50刑期扣減,判囚7年6個月。其餘兩罪則分別以9年和5年作量刑起點,總刑期為監禁12年。

求情陳詞披露彭母及祖母在其囚禁期間去世 彭判囚10年

張官在判詞中引述彭軍壕一方求情陳詞,指彭於中三輟學後投身社會,案發前任職西餐侍應,為婚姻觸礁的妹妹照顧其年幼兒女,對家人慷慨,與他們關係融洽,求情陳詞又披露彭母及祖母在其在囚期間去世。而彭性格內向,朋友不多,以為與吳智鴻等人理念相同故盲目追隨,得知吳欲用真槍實彈攻擊警察後,唯恐退出計劃會遭滅口及連累家人,因此遵從指示運輸炸彈、手槍及把風等,強調他絕非主腦,沒參與決策和招攬別人等。

最終張官以20年監禁為彭的量刑起點,因彭任控方證人,指證賴振邦及另一人,雖然陪審團非完全信納其供詞,但張官認為他已盡力給予真實證供,連同獲全數認罪刑期扣減,給予百分之50減刑,判他入獄10年。

蔡凱明提供炸彈引爆裝置設計圖 判囚5年10個月

就另外兩名認罪被告蔡凱明(現年25歲)及陳玉龍(現年32歲),分別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罪」,以及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張官在判詞同樣先引述被告的求情陳詞,指蔡凱明夢想成為機師,惟因貧窮而無法到海外就讀。提及他在學期間曾獲機械人設計獎項,後報讀機械文憑課程,案發前任職兼職倉務員。陳詞指蔡被捕後主動提供手機解鎖密碼及認罪,至今已被還押4年多,在獄中專注學習、重新做人,看到父母每天不辭勞苦探監感悔不當初,已得到慘痛教訓。

張官判刑時指,蔡向主謀吳智鴻及被告賴振邦提供炸彈引爆裝置的設計圖,雖沒證據顯示他知道引爆裝置裝在甚麼炸彈上,故非「12.8計劃」串謀者之一,但不能忽視2019年之背景,加上引爆裝置非常重要,可供串謀者遙距引爆炸彈,在考慮案情及蔡案發時年僅20歲,以9年監禁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等因素後,判他入獄5年10個月。

陳玉龍親撰求情信指對機械有興趣惟被「兄弟」利用 判囚9年

被告陳玉龍的案情就指,他為吳智鴻收取從美國寄到香港的槍械包裹,又替槍手保管槍械。判詞引述其求情陳詞指他任技術人員,獲僱主讚賞,其工作內容涉及為金融機構及警方提供防禦偽鈔的意見,更代表香港參與國際研討會。陳詞指,陳家境貧窮,在學時需執拾舊報紙、廢紙變賣幫補家計,曾因此被同學欺凌,學習過程艱苦但不曾放棄;而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就指他孝順、樂於助人、正直及善良。陳親撰的求情信就解釋,自己對機械有興趣,卻因認識損友把零件砌成完整槍械,並以一把槍送他作條件,於被捕後才知悉涉案計劃,沒想過會被以為是兄弟的人利用。

張官最終以12年作為陳玉龍「串謀管槍械罪」的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減刑至8年;而就「無牌管有手槍及子彈控罪」則以9年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減至6年;兩罪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9年。

官指賴振邦參與製造炸彈程度不輕 判囚10年10個月

張官判刑時亦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而在案中唯一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的賴振邦(現年33歲),他身穿黑色西裝外套及白色恤衫,身形消瘦、眼窩深陷,在犯人欄中對旁聽席點頭後即低頭閉目。

張官在判詞引述其求情陳詞指他為家中經濟支柱,於2013年成立「3C維修工作室」,為有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維修服務,又義務幫助老人家學習使用電話。陳詞指賴振邦孝順、顧家、真誠及友善,已深感懊悔,望盡孝道照顧年邁的母親;他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利用僅餘時間閲讀歷史、哲學、文學及報讀經濟科。

就控方案情指賴振邦涉製造炸彈引爆器,及在案發前到香港華仁書院協助主謀吳智鴻組裝炸彈,張官推斷陪審團雖認為賴知悉有炸彈,但不接納賴曾協助組裝炸彈,以及知道炸彈將被放到公眾場所,因而不肯定賴是串謀一份子,故裁定其「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同時交替控罪成立。張官判刑時指,有關控罪最高可判囚20年,沒有量刑指引,由於賴非主腦,僅協助吳智鴻,根據陪審團裁決,不能以華仁書院兩個威力達方圓數百米的炸彈作判刑基礎;惟賴參與製造炸彈程度不輕,同時不能忽視2019年的背景,故以監禁11年作量刑起點,基於賴的良好品格給予兩個月減刑,把他判監10年10月。

國安處總警司指被告「喪心病狂」 研究就個別判刑提覆核

案情指,「屠龍小隊」的黃振強等人,聯同吳智鴻隊與蘇緯軒串謀執行「12.8計劃」,即於2019年12月8日的遊行期間,由屠龍破壞中資商鋪,引警員到場,先引爆爆炸範圍為方圓100米的小炸彈,期間由蘇手持AR 15步警,從高處射擊警員,然後再引爆另一爆炸範圍為方圓400米的大炸彈,並在警員死亡後執拾他們的槍枝。

負責調查案件的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刑後見記者,形容被告團夥分工精細,「心腸歹毒和喪心病狂」,同時表明警方會仔細研究判刑理由,與律政司商量是否就個別罪行判刑提出覆核。就6名同案被告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李桂華就指「而家我哋唔同喇,如果我哋再遇到呢啲情況,有兩條條例可以幫助到我哋,包括《港區國安法》第24條入面嘅《反恐條例》;又或者啱啱今年3月通過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入面第49條。有關條文刑罰高,適合處理同類案件」。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編輯:施芷珊 網編:畢子默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