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陳寶瑩被控於2021年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期間,在易拉架海報上展示網上平台Patreon的二維碼,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傳票控罪罪成,罰款1000元。陳寶瑩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指呼籲捐款或提供捐款資訊不受條文規管,又指網上平台是虛擬空間而非公眾地方等。暫委法官姚勳智今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寶瑩在庭外指結果是意料之內,表明不滿裁決,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陳寶瑩表明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為陳寶瑩,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陳在原審時被裁定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傳票控罪罪成,判罰1000元。控罪指陳在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近弼街的行人天橋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官指上訴人案發時無疑在組織和參與籌款活動
暫委法官姚勳智今裁決時,先引述雙方理據,就上訴方力陳原審裁判官錯誤詮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指「呼籲捐款或提供捐款資訊」不是條文所規管的「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而「公眾地方」並不包括互聯網此等虛擬空間,並引案例指互聯網只屬媒介,不是一處地方。
律政司一方則指,條例立法目的是規管或禁止可能會影響公眾安寧或衛生的行為,原審裁判官將籌款活動解讀為收集金錢的過程,可有效規管過程中所發生的種種行為,如霸佔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等造成的滋擾或阻礙,故原審採納的釋義符合立法意圖;又指人權法案列明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指出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和義務。
姚官就指,就上訴方認為互聯網不屬公眾地方故沒有違法,而上訴方援引的案例與本案控罪和背景不同,難作相同考慮。姚官續指,條文中英文版本相當清晰,沒疑惑之處,明顯不是單純規管收集金錢,而是規管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並指若如上訴方所言,只規管實際的收集金錢行為,直言「釋義根本是完全及相當狹窄」,有違條例立法目的。
姚官又指,條例旨在規管可能影響公眾安寧和衛生的行為,控方毋須證明已造成實際滋擾,若有關籌款活動在公眾地方發生而沒有取得許可證,已屬違法,而上訴人案發時被發現身處街站,手持已連接擴音器的咪向路人籌款,又提供設備,即印有捐款字眼和二維碼的易拉架,無疑是組織和參與籌款活動,正是條文所規管的事情,因此認為原審裁斷正確,律政司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上訴人犯罪,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寶瑩散庭後在庭外表示,裁決結果是意料之內,表明不滿裁決,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又指當日只是擺設宣傳政治理念的街站,完全不是籌款活動,擔心日後合法活動空間收窄,進一步打擊言論自由。
案件編號:HCMA116/2023(KCS 1423/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