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社民连主席陈宝莹摆街站被判无牌筹款罪成 不服定罪上诉被驳回
社民连主席陈宝莹被控于2021年在旺角东天桥摆街站期间,在易拉架海报上展示网上平台Patreon的二维码,去年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没有许可证而在公众地方筹款」传票控罪罪成,罚款1000元。陈宝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指呼吁捐款或提供捐款资讯不受条文规管,又指网上平台是虚拟空间而非公众地方等。暂委法官姚勋智今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宝莹在庭外指结果是意料之内,表明不满裁决,将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陈宝莹表明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上诉人为陈宝莹,由大律师黄宇逸代表。陈在原审时被裁定一项「没有许可证而在公众地方筹款」传票控罪罪成,判罚1000元。控罪指陈在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近弼街的行人天桥上,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地方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以进行筹款活动,且并非根据及按照社会福利署长或民政事务局长发出的许可证而进行该活动,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条。
官指上诉人案发时无疑在组织和参与筹款活动
暂委法官姚勋智今裁决时,先引述双方理据,就上诉方力陈原审裁判官错误诠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条,指「呼吁捐款或提供捐款资讯」不是条文所规管的「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亦应受到言论自由保障,而「公众地方」并不包括互联网此等虚拟空间,并引案例指互联网只属媒介,不是一处地方。
律政司一方则指,条例立法目的是规管或禁止可能会影响公众安宁或卫生的行为,原审裁判官将筹款活动解读为收集金钱的过程,可有效规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行为,如霸占公众地方、使用扬声器等造成的滋扰或阻碍,故原审采纳的释义符合立法意图;又指人权法案列明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指出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和义务。
姚官就指,就上诉方认为互联网不属公众地方故没有违法,而上诉方援引的案例与本案控罪和背景不同,难作相同考虑。姚官续指,条文中英文版本相当清晰,没疑惑之处,明显不是单纯规管收集金钱,而是规管在公众地方「组织、参与、提供设备」以进行任何筹款活动,并指若如上诉方所言,只规管实际的收集金钱行为,直言「释义根本是完全及相当狭窄」,有违条例立法目的。
姚官又指,条例旨在规管可能影响公众安宁和卫生的行为,控方毋须证明已造成实际滋扰,若有关筹款活动在公众地方发生而没有取得许可证,已属违法,而上诉人案发时被发现身处街站,手持已连接扩音器的咪向路人筹款,又提供设备,即印有捐款字眼和二维码的易拉架,无疑是组织和参与筹款活动,正是条文所规管的事情,因此认为原审裁断正确,律政司已在毫无合理疑点证明上诉人犯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宝莹散庭后在庭外表示,裁决结果是意料之内,表明不满裁决,将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又指当日只是摆设宣传政治理念的街站,完全不是筹款活动,担心日后合法活动空间收窄,进一步打击言论自由。
案件编号:HCMA116/2023(KCS 1423/2022)
粤语组报道 编辑/网编: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