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新田環評覆核案法援申請3個月未有結果 官促法援署盡快審批
2024.11.13
香港註冊社工謝世傑今年8月以個人身份提出司法覆核,指環保署在審批新田科技城工程時,未有遵守《環評條例》及違反程序公義,通過有關工程環評報告的決定不合理及違法,要求法庭推翻當局決定,獲高院批出許可,並排期明年6月審理。他同月申請法律援助,惟至今近3個月未有結果,質疑法援署拖延,本周一申請擱置覆核案的法庭程序14天,或直至有法援結果,惟被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法官周三(13日)頒下判詞解釋決定理由,指法援署回覆謝一方時,沒提及本案關乎公眾利益及具迫切性,惟因批准暫擱或會錯誤帶出本案不重要、不迫切的訊息,因此認為最好方法仍是繼續敦促法援署更快速地審批本案申請。
官稱自己過於樂觀和錯誤假設法援申請能盡速處理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謝世傑;建議答辯人為環保署署長,利害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謝世傑一方本周一(1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暫擱法律程序14天或至法援申請有結果,但法官高浩文聽取陳詞後拒絕有關申請。
法官高浩文頒下的判詞指,他在今年8月12日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謝同月申請法援,法律程序依例自動暫停42天;同年10月4日,謝申請暫擱法律程序28天或至法援申請有結果的7天後,惟法官拒絕申請,但行使酌情權透過案件管理方式處理,將案件排期明年6月9日開審,預留4天審期,且擬訂各方呈交證據的時間表。法官續指,他於10月7日下令申請人在12月6日或之前呈交申請方的專家證供,但當時法援仍未獲批,而他已表明本案關乎公眾利益,法援申請理應盡速處理,並在判詞中直言,自己當時假設法援申請會在法庭下命令不久有結果,是過於樂觀和錯誤。
官指法援署回信「有點難看、無甚建設性」
判詞引述庭上披露,謝的律師代表曾催促法援署盡速處理申請,而在法庭下達案件管理命令後,再將命令連同盡速處理要求傳達法援署,及後再多度透過電話和信件查詢進度,惟法援署助理首席法援律師(申請及審查)何慧嫺於今年10月21日向謝方回信,指若申請方或第三方能及時提供案情,法援署目標在3個月內完成審批,更特別提醒謝方在期限屆滿前不要提出「重覆及不必要」的查詢,否則或會延誤審批程序。
法官直言,法援署信件似「有點難看,亦沒甚建設性」(a little unattractive and simply rather unhelpful),認為署方將本案申請視為平常申請,從沒提及本案關乎公眾利益、具迫切性,而即使法庭已明確訂下審期和事前時間表,法援署似乎認為謝方為遵守時間表而作出的查詢是「不必要」,更認為在時限未屆滿前,謝一方不應作任何查詢。
法官強調本案較其他法援申請牽涉更多公眾利益
法官指,即使不論申請方有否及時提供案情,法庭已透過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充分確認本案案情,更已排期審訊,而申請人在未獲批法援下,實務上不可能向法庭呈交證據。法官又表明,非常理解申請人的艱難處境,但為保障司法利益的緣故,決定拒絕暫擱法律程序的申請,解釋若將於本周內屆滿的審批法援期限適用,批准暫擱法律程序似沒實質作用,且批准申請可能錯誤帶出本案不重要、不迫切的訊息,不希望任何人包括法援署,認為毋須從速處理;認為最好方法是繼續敦促法援署更快速地處理本案申請,並強調本案相較其他法援申請更具迫切性,亦牽涉更多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HCAL1256/2024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