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掛五星旗公投議案 台學者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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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獨派團體提出立法禁掛五星旗的公投案,中央選舉選委會舉行聽證會;提案人認為,五星旗是中國血洗台灣的暴力象徵,但與會學者的看法有分歧,認為公投和憲法牴觸,另一派亦指與限制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無關。(鍾廣政 台北報道)

獨派團體人士、公投領頭人逢甲大學副教授劉曜華,提出禁掛五星旗的公投案,中央選舉委員會周四(5日)邀請專家學者和政府代表出席聽證會,說明立場。

劉曜華在會上表示,在街頭看到五星旗,會直接衝擊很多人的心理狀況,讓人心生恐懼。

劉曜華說︰代表中共政權的五星旗對很多台灣人,其實是等於敵對國的代名詞,一個隨時宣稱要血洗台灣的黑道暴力分子所擁有的圖騰,所以台灣社會怎麼可以容忍這樣代表暴力的旗幟,在台灣各街頭飄揚而不干涉呢?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表示,這個公投遇到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而且有相當理由認定,這個提案有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的保障。

蘇彥圖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998年作成的第45號與2008年的644號解釋,這兩號解釋都明白提到,人民有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政治自由,這些政治言論是受到憲法保障的。

與會的另外兩位學者持不同看法;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仁淼指出,言論自由有一定的界線,如果是出版宣揚共產主義,沒人會管;但在群體的聚會中拿五星旗,可能是要透過象徵性言論,消滅中華民國及台灣的存在,因此,立法並非限制言論自由,而是要避免引起對立、暴動所產生的立即性危害。

而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怡凱表示,展示、懸掛五星旗表現的是自我國家的認同,民眾有對國家忠誠的義務,世界各國都沒有把國民的義務解釋為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如果民眾有認同中國的自由,就已經超出憲法的框架,變為國際法。

代表法務部出席的主任檢察官陳玉萍則指出,如果單純懸掛就以刑法處罰,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至於結合其他部分行為,法律上已經有明確規定。

陳玉萍說︰如果說藉由五星旗散播謠言,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甚至在公共場所有藉五星旗來聚眾滋事,有防害公共秩序的情形經命令而不解散;甚至提案人有提到,我們有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等,其實這些在社會秩序維護法裡是有一定的處罰機制。如果有更嚴重的行為,例如意圖竊據國土,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等,其實是內亂罪構成的要件。

依照中選會規定,下星期公布聽證會文字內容供民眾參閱,如果沒有爭議,將交由中選會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接受成為公投項目。如果獲中選會同意成案,將開始民眾連署,要獲得約28萬名民眾簽名,才可在11月底進行公投,如果獲得400萬票,立法機關就要依據公投結果立法禁止懸掛五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