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實施鼓勵民眾伸手助人
2017.09.30

在10月1日實施的中國民法總則,其中1條俗稱「好人法」的條文,規定民眾在助人之後,毋須承擔民事責任,有市民認為法例可以保障救助者,鼓勵伸出援手,但亦有人質疑可行性。(希娜 報道)
南京市民彭宇,在11年前因為幫跌倒的長者,反而被告上法庭,最終要賠償4萬多元人民幣予受傷長者,事件令中國民眾變得不敢再伸出援手。中國在10月1日推行的「好人法」,可以保障民眾在幫助其他人後,不須負上民事責任,鼓勵民眾見義勇為。
在廣州讀大學的袁小姐周六(30日)對本台表示,她過往都曾經因為怕被誣陷,不敢幫助有需要的人,她認為「好人法」出台,可以保障救助者的利益。
袁小姐說:好人法那肯定是好的,我試過在廣州大學城那邊,有個老人家暈倒在地上,很多人會不敢上前救,就怕那個老人起來會說我們把他弄傷啊,要賠要告甚麼的,最後都是一堆大學生叫救護車來這樣,所以說,我覺得立法能不能保障好人,我覺得…… 應該是可以的。
她又指,民眾平日連扶助老人家過馬路都怕惹禍上身,因而拒絕出手襄助,相信有「好人法」後,會令市民增加幫助其他人。
不過,珠海市民趙先生認為,訂立「好人法」是本末倒置的做法,他質疑法例存有漏洞,對可行性存疑。
趙先生說:首先立(法)意(義)已經有問題,1個好人做了好事之後,居然還要立法去保障這個好人。第2就是,如何界定1個好人呢?會否出現有加害者,裝成好人去避開一些責罰的機會呢?好人法的執法到底要如何執呢,當好人和受害人(受助人)各執一詞的時候,那個界定位又在哪裡呢?所以這個好人法到底可不可行,可行性是1個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對本台表示,當局訂立「好人法」的目的,主要是鼓勵民眾做好事,減少顧慮。
王成說:法律它就是鼓勵人們吧,去做好事,然後見義勇為,碰到別人有困難的時候幫一把,那就這樣1個基本的立法目的。單單就我們現在的184條啊,原來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是怎麼做好事啊,然後可能會產生甚麼樣的糾紛,這它本身是…… 還有其他相關的條文一起來配套實施的,它只是想盡量減少人們之間的糾紛,然後這樣的話,使人們見義勇為的時候啊,少些顧慮。
王成認為,「好人法」需符合幾個條件,包括救助者是自願作出緊急的救助行為,而受助人的損傷,並非是救助者在之前或之後造成等等。他又提醒民眾在做好事的時候,應該留下證據,證明自己的確是在做好事,例如請附近圍觀的人士幫手。
官媒新華社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第184條,經3次修訂,最終是“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被稱為「好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