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重訂假藥劣藥 非合法進口具療效新藥減輕或免處罰
2019.08.26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將假藥及劣藥的定義重新界定,而未經批准進口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當作假藥處理。
大陸媒體周一(26日)報道,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修訂藥品管理法,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和劣藥,並重新界定假藥、劣藥定義。
根據新規定,藥品成分不符國家規定、冒充或變質藥品均定義為假藥,藥品成分含量不合格、過期、被污染的藥品則定義為劣藥。
在過去管理法中,一些在境外合法並取得治療成效的新藥,如果在國內未批准進口會被視為假藥,曾有個案因協助病人代購而被判刑;修訂後將這些藥物剔出假藥名單,如果未經批准但小量購買這些藥,情節較輕可以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全國人大法工委強調這並不代表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