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一名7个月大女婴接种疫苗後致残,事发14年后,近日終獲法院判決勝诉,获偿48万元。有疫苗受害孩童家長表示,雖然賠償金額常非少,但能夠經司法途徑伸張正義,已是一種進步;有前衛生部官員則指,衛生部門沒按照為孩童接種疫苗的嚴格規定程序工作,難辭其咎。(潘加晴 報道)
上海澎湃新闻网周一(8日)報道,2002年1月,7个月大的毛泓(化名)在低烧时被接种了A群流脑疫苗,此后被诊断为颅内感染。司法鉴定显示其脑积水致四肢瘫痪、智力发育障碍、终身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一级伤残。
2005年6月起,毛家开始了漫长的诉讼。唐山市两级法院2006年曾认为此案系预防接种異常反应纠纷、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河北省检察院时隔7年对此提出抗诉。11年间,毛家共拿到6份判决,区法院曾3次驳回起诉。
河北省检察院认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等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毛泓主张的也是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以接受疫苗接种产生纠纷为由即认定该纠纷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缺乏证据证明。
该院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報道指出,即使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目前北京、山东等多个省市也已明确规定,不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廣東疫苗家長余同安周一(15日)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他走了多年司法途徑為孩子討說法,明白到審判結果並非由法官所決定,中國的司法制度是由評審委員會操作,完全沒有獨立性,同類案件獲勝的機會非常少,因此今次的判決是值得高興。
他說﹕我反而認為很高興,雖然48萬元太少,即一條人命等於48萬元,但感到高興的意思是(政府)已有進步,孩童因疫苗接種受到傷害至今,政府仍未立法,她(家屬)經過抗爭11年,居然獲得48萬元賠償,即使是48元,都是一種勝利,一種高興,相比以前已經是進步了,證明所有受害者的抗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借力。
中國衛生部前中國健康教育研究所長陳秉中也表示,因疫苗接種,孩童受到傷害或影響智力發育,是應該給予賠償。他指出,孩童接種疫苗有嚴格的規定,受害人接種前有發燒症狀,是絕對不能接種,衛生部門難辭其咎。
他說﹕因為她發熱期間,絕對不能注射,不能用,要用的話可能出現的症狀更為嚴重,所以檢驗是很重要。第一在兒童健康情況下,且符合接種的,才能用疫苗,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是違反規定,應該是衛生部門負責的,因為這個疫苗接種是很嚴格,接種造成嚴重後遺症,有關部門應該負責,(受害人)應通過法律渠道追究。這個屬於監管問題,衛生部門不能護短,不能掩蓋問題,這樣才是公平合理,人民的健康才得到保障,如果出了問題推卸責任,那就是嚴重的錯誤。
毛泓的家属表示,他们认为48万赔偿不算多,“还了外债之后难以维持生计”,称仍不放弃申诉和申请援助项目。 8月8日上午,涉事医院唐山市丰润区丰润中心卫生院(原丰润镇中心卫生院)已凑齐并向毛家支付48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