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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判刑,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前者判6年半,後者判8年,當中2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9年;其判刑之重,甚至比起一些誤殺罪,或者嚴重傷人都來得重。
總結網上討論,引起港人爭議的有兩點;第一是,為何揮動旗幟、逃跑、或者拒捕,就會變成「恐怖活動」?假設動機是行劫,就不會被控「恐怖活動」,然而罪名就可以輕得多,這種執法標準,又是否真的保障市民安全呢?還是以後甚麼情況涉及「可能」引致他人嚴重受傷,都可以隨時被控「恐怖活動」?
在庭上法官指出,被告拒絕在警方防線前停車而繼續向前衝,這類在其他交通案件也會見到的情形,在政治的國安法案件中就變成了「恐怖活動罪」,這種同樣行為而刑期卻完全不符比例的情形,當然引起爭議討論。
另外,有關於「光復」口號的定義,一句政治標語不是聽當事人解釋,也不是聽政治學專家解釋,而竟然是由「中國歷史學者」來定義,結果就是「只要有專家認為」這是「港獨」,口號就會變成港獨,而不理當事人的想法,也不理市民大眾的想法,都可以變成「港獨口號」;言論上禁區處處,任何「可能」被理解成「港獨」的文字,都可以變成「港獨口號」,這對香港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當然帶來絕對的影響了。
(以上評論純屬主持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