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港外望】兒童書也變煽動仇恨 保釋成為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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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的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近日拘捕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人,指控他們涉及違反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以及第9條有關於「引起對香港政府、司法的憎恨」云云;當中最引起爭議的,就是法例第9條當中的「煽動意圖」,究竟控方的指控是甚麼?如何才能構成這個「煽動意圖」呢?

根據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招待會中,所公開指控的意圖,例如有段落提及用羊角攻擊狼隻;把十二港人案的被告說成羊,因此「參加守衛戰」就是「狼要殺羊」,即「希望引起對司法制度的憎惡」,然後指控其出版兒童繪本的意圖,是「希望挑起仇恨」云云。

對一般港人以至創作者而言,當政府針對的目標,不但是政治訴求,甚至連一些比喻,也動輒可以得咎──例如比喻為羊,或狼吃羊這類寓言的話,又怎不會令人憂慮,香港還餘下多少言論與出版自由呢?

而在目前的政治現實下,被告人在法庭愈來愈難獲准保釋候審,形同未審未定罪就已經要付上刑責,連寫寫「狼殺羊」也會變成「煽動仇恨」,這種「文字獄」,愈來愈似當年的「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嗎?

(以上評論純屬主持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