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一名官员因受贿人民币近千万元,遭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周三报导,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宜春市政府前副市长龚细水受贿案作出上述判决,并要求追缴、没收受贿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龚细水2006年至2012年先后担任中共宜丰县委书记、宜春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中共宜春市委常委兼袁州区委书记等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龚细水在这段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矿山购买、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转让、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8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837.3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22万元、黄金2000克,价值人民币46.2万元、房产一套,价值约人民币46万元及礼品。
龚细水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法院周二作出一审判决。(责编:胡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