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共和國 | 楊子立: 建三江事件揭示的法治頑疾
【建三江事件回顧】
在中國法治進程的歷史中,整整十年前2014年春發生的建三江事件註定要佔有重要的一個篇章。該事件涉及法治化的多個側面:酷刑、法輪功、農墾系統、公民社會等。事情的經過讀者可以在網上找到N個版本,這裏簡要敘述一下。
2014年3月20日,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張俊傑四位人權律師爲解救被建三江農墾公安局非法拘押在青龍山法制教育基地的公民而被行政拘留。此後,公民和律師超過百人到達建三江對四律師進行聲援。期間建三江農墾公安局還不按法定程序非法抓捕了三位律師和幾十位公民,其中十四人被處以行政拘留。令人髮指的是,四位律師在被拘捕期間遭受了野蠻的暴力毆打,受傷最輕的張俊傑律師有三根脊椎骨突被打骨折,而受傷最重的唐吉田律師則被打折十根肋骨。被拘捕的其他律師和公民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毆打和虐待。
事件發生後,直至今日,無論是建三江農墾當局還是黑龍江省政府,還是中央國家機關都沒有糾正建三江事件中嚴重侵犯人權和濫用暴力的警察,也就是說都沒有履行保證法治和人權的基本責任,使得執政黨提倡的依法治國依舊成爲笑柄。跟以往基層的國家機器濫施暴力不同的是,建三江事件中及之後,公民社會已經初步形成,作惡者的違法行爲昭彰於世,建三江農墾當局也不得不解散洗腦班,對迫害公民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的惡行也不得不收斂許多。
【依法治國和以命令治國】
中國是一個從人治向法治轉型的國家。雖然法治已經成爲十二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之一,最近執政黨的全會上又專門加以強調,但是人治的傳統非常濃厚,一時難以改變。
毛澤東時代廢棄了民國的憲法和六法全書,實行以黨治國。國家機關的運作靠黨的各級機關和官員的指示、命令、文件、講話而不是靠法律。毛時代是類似今日朝鮮的極權社會,根本沒有公民權利和個人自由的概念。整個國家就是一臺行政機器,所有的個人都是機器上的零件。所有人都要接受最高統治者的指揮,誰也不能擅自行動。所以那些命令和指示就是毛之外所有個人必須服從的規矩。但是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民和公民團體都是自由的,法律只是規定了你不能超越的邊界,但沒有規定公民和公民團體必須要怎麼做。
黨政機關的人養成了惟命是從的習慣,哪怕是違法的命令也要執行。就建三江毆打律師的事件來說,幾個律師被集體毆打肯定是來自農墾公安局的命令,即便不是局長劉國峯直接下令,也是其他官員下令。動手打人的幾個警察明明知道這是違法行爲,但他們在目前的體制下已經成爲官員的家奴,也不怕違法。
權大於法是法治社會最重要的頑疾,根本原因是以黨治國的模式沒有根本改變。在此模式下,各地的執政黨的書記是一把手,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檢查機關和司法機關都要服從以黨委書記爲塔尖的金字塔式命令體系。這個以黨爲主幹,包括一切國家權力機關的架構本質上還是一套行政命令體系,而不是各個國家機關的權力互相制約的平衡體系。所以身處此命令體系中的官員,都是以服從命令爲天職。不服從命令,哪怕是違法的命令,也會遭到體制的懲罰。相反,執行了違法的命令,即便將來追究下來,命令執行者也沒有責任。這就是建三江的警察膽敢根據違法命令進行非法拘禁、毆打、虐待公民的根本原因。對於下達違法的毆打、拘禁(不走法定程序的逮捕)的官員來說,他們也不過是執行更上級的命令,充當更上一級的家奴而已。
這套命令體制對每一個行政單位的管理者來說,當然用起來非常順手,因爲沒有橫向的權力制約。只要領會上級的意圖,每個小金字塔的塔尖都可以任意發號施令,而不用顧忌法律。對最高統治者來說,這套命令機制更是得心應手,也因此沒有改變的動力。
但是人治的壞處則是每個公民,包括體制內大權在握的官員,都喪失了安全感,更不要說公民權利和自由無法保障。這和法治的目標——保障每個公民的安全和幸福——完全背道而馳。
【邪教和信仰自由】
建三江事件的背景之一是所謂邪教問題。因爲四位律師是爲了解救被非法拘禁的法輪功練習者才被抓捕的。
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法輪功不過是一種宗教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無所謂正誤,只要不妨礙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那就應該予以保護。
中國沒有反邪教法,只有分散在刑法和治安處罰法中有關對邪教的處罰規定。現實中,法輪功修煉者被判刑主要是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破壞法律實施罪。還有更多的練習者無論如何靠不着那條罪,於是經常處以勞教或治安處罰。在國家廢除勞教之後,各地基層反法輪功機關紛紛設置法律教育班或教育基地,對公民進行非法拘禁。
其實,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文件明確了7種邪教,公安部明確了另外7種邪教,都不包含法輪功。即便是明確點了名,也不能僅僅因爲某個公民信仰了被點名的邪教就要受到處罰。因爲刑罰的目的是爲了制止危害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爲,信仰邪教者如果沒有做出危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爲,當然也不應該受到處罰。大家都知道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是典型的邪教,教主麻原彰晃因相信世界末日而教唆殺人。但是殺人者,包括教主被處罰都是因爲其殺人行爲,而不是因爲信仰邪教,那些沒有參與殺人的成員可以繼續信仰其邪教。
因爲成員屬於某一族羣而不是因爲其具體行爲而受到處罰,這是典型的族羣歧視,跟惡名昭彰的種族滅絕是同一屬性。反過來,一個人即便屬於某個光榮偉大正確的團體,如果他殺人貪污也照樣要依法處罰。法治的基本特點之一就是根據某人的行爲而不是身份來決定其法律責任。法輪功修煉者如果真的做出違法的事,那當然依法追究其法律是正當,這和其他團體的成員違法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如果處罰這些修煉者的目的是消滅這個宗教團體,則是國際上公認的種族滅絕行爲。《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6條規定:“爲了本規約的目的,‘滅絕種族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爲:......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中國雖然不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是該規約已經有超過110個締約國,其價值規範已成世界共識。
對於建三江農墾管理局這樣的夜郎國,自外於人類文明並不是稀奇的事。但最低限度,那些違反了國內法的官員們,也必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階級鬥爭意識的遺毒】
如果說,建三江農墾當局把法輪功當作打擊對象是不懂法治,那麼對人權律師濫施酷刑則是明知故犯的違法犯罪行爲。就毆打張俊傑的國保警察於文波來講,假如他強姦幼女,他肯定不敢明目張膽的去幹,但毆打律師爲什麼就肆無忌憚呢?除了接受違法命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警察們從小受到的通俗教育和職業上的專業教育都深受階級鬥爭意識之毒害。在一個上上下下都認爲階級鬥爭是正常的情況下,打人明明是違法犯罪也就不以爲懼了。在文革期間,雖然口號是砸爛公檢法,但真要是殺人放火,還有公安五條管着。不過打死地富反壞右通常不用害怕,因爲打死的是階級敵人,而法律保護的只是自己人。
階級鬥爭的毒害主要體現在只講立場,沒有公正。只要對手是敵對階級,那就可以不講法律,可以毫無底線的進行無情打擊和殘酷鬥爭。現在雖然不講階級了,但階級鬥爭的意識還廣泛存在。敵對階級換個名詞,叫敵對勢力。不管你是否具有公民權利,只要劃爲敵對勢力,保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就一概失效。在江澤民時代,法輪功顯然是敵對勢力,所以法輪功修煉者不僅沒有信教自由,連基本的人身權利也不受保護。似乎殺害、搶劫、強姦等犯罪對象只要是法輪功修煉者就可以不算犯罪。江之後,這種野蠻行徑略有收斂,但敵對勢力、意識形態鬥爭等概念至今依舊氾濫。階級鬥爭和種族歧視一樣,都是人類文明的恥辱,可惜這種遺毒至今沒有肅清。
階級鬥爭還講究“株連”。文革時對地富反壞右就是如此。如果親人朋友不劃清界限,也會被劃爲階級敵人,成爲專政對象。建三江農墾當局不但非法拘禁法輪功修煉者,而且把他們的家屬、律師和同情者也都當成專政對象,進行非法迫害。
今天,我們提倡的法治的基礎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哪個社會階層或團體都一律平等。但是我們的教科書上仍然沿用列寧的理論把國家解釋爲暴力機器,把國家暴力機關當成階級專政的工具。在這種過時的階級鬥爭理論指導下,警察自覺的把政策打擊對象及其同情分子列爲專政對象,絲毫不顧法律上的公民權利和警察職權的範圍和性質。既然法輪功是長期以來的政策打擊對象,那麼同情法輪功練習者以及維護他們權利的人,在於文波這樣的政治警察看來,就可以毫不猶豫列爲可以非法施暴而不用承擔責任的對象。這些施暴的警察不但爲了求取野獸攻擊同類時的快感,更是有一種在主子面前表現自己下得了狠手的邀功激勵。越是像建三江這樣的蠻荒之地,這種從人退化爲獸的反文明衝動就越強烈。越是像建三江農墾系統這樣包含公檢法的獨立王國,階級鬥爭意識的氣氛越是濃厚。
在西方國家,也有一種所謂“政治正確”的氛圍,比如即便黑人的犯罪率明顯比其他族羣更高,也不能斷言說黑人更易於犯罪,這樣說就是種族歧視,也就是政治不正確,就要遭到口誅筆伐。中國的階級鬥爭意識形態下也有“政治正確”的潛意識,但不是人人平等、天賦人權等普世價值,而是“黨領導一切”。在“爲了黨的利益”旗號下,人權可以踐踏,法律可以違反,人性都可以喪失。而且有了這個保護傘,下級違法,上級不敢糾正;公安違法,本應起制約作用的檢察院和法院不能制約。正因爲文革從來沒有被徹底反思,所以階級鬥爭意識一直沒有根除,反而成爲各地政府部門違法的依據。
【權力的相互制約】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和維持社會秩序的權力,權力就一直有被濫用的危險。爲了把權力關進籠子,只有用權力來制約權力。在法治國家,政府只是執法部門,另外兩項重要的國家權力立法權和司法權分別由議會和法院行使。對行政權的制約,除了靠立法機關和法院,行政機關內部也會有若干制約機制,比如投訴機制。
中國的國家機關也有分工和制約。但是在建三江事件中,卻看不到這種制約。對於建三江農墾公安局有關警察可能犯下的故意傷害、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等罪行,檢察機關不但不主動介入調查,而且當公民和律師到檢察院控告時也不予處理。公民要求信息公開以及向上級政府行政複議也得不到答覆。對政府部門的侵權行爲,沒有任何糾錯機制可以正常運作,這說明各個權力機關之間已經喪失了監督制約的作用。
對於監督部門的失職,其實在中國並不罕見。內蒙的吉格呼樂圖以及河北的聶樹斌冤殺案都是公檢法聯合辦的錯案。一個部門的錯誤到了另一個部門不但不能糾正,反而串通起來製造社會不公正。這類聯合犯錯的原因其實還是在於體制的權力金字塔結構。在“黨領導一切”的年代,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和檢查機關都由黨委統一領導的機制。如果是黨委或黨的政法委員會作出決定,那麼所有本該起制衡作用的國家機關不但不能監督制衡,反而只能服從。建三江事件引起國內外輿論的巨大關注,但建三江農墾當局沒有哪個官員爲此被追究責任,這就充分說明,行政權力一手遮天的現象仍然存在。
就建三江來說,權力缺乏制約還有其特殊性。建三江農墾局直屬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由建設兵團轉化而來。建設兵團不但是軍事單位,而且是經濟單位,並且有自己的公檢法國家機關,幾乎是一個獨立王國。轉型後的農墾局僅僅取消了軍事職能,但保留了國家機關和經濟生產的功能,仍然是個自給自足的政經一體的怪物。建三江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管不了建三江農墾局,而農墾局有自己的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對於這樣一個針插不透,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別說對公民的侵權無法糾正,就是上級想要調查都非常困難。
如果中國將來真要變成法治國家,這樣的國中之國必然要被取消纔有可能。
【保護人權的國際義務】
建三江事件歸根結底是人權事件。中國已經加入了核心國家人權條約中的八個,其中包括《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也就是《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中國既然加入該公約,那麼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的引言部分如下: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根據聯合國憲章宣佈的原則,承認人類大家庭一切成員具有平等與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世界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
認識到上述權利源於人的固有尊嚴,
考慮到憲章尤其是第五十五條中規定:各國有義務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注意到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都規定不允許對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並注意到大會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九日通過的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
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開展反對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鬥爭,
茲協議如下:…
從引言就可以看出,促進自由和人權,反對酷刑是各締約國的基本義務。如果中國政府放任建三江農墾公安局濫施酷刑的行爲,就違背了自己的莊嚴承諾,在接受反酷刑審查時就難以交代。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對酷刑有具體定義,但即便不對照定義,普通人也肯定可以判斷把四個律師打斷24根肋骨的暴行肯定是酷刑無疑。
《公約》第2條規定:“三、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之命令不得作爲施行酷刑之理由。”如果建三江農墾公安局的警察知道公約這一條,並且知道中國政府要面臨公約審查,他們也許就不再敢明目張膽的施暴。
《公約》第4條規定:“二、每一締約國應根據其性質嚴重程度,對上述罪行加以適當懲處。”實際上,中國的刑法已經有多個罪名對應官方人員的酷刑行爲,所以追究劉國峯以下官員和警察的罪責不僅是履行公約的義務,也是中國刑法的要求。
《公約》第10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保證,在對可能參與拘留、審訊或處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監禁的人的民事或軍事執法人員、醫務人員、公職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訓練中,要充分進行關於禁止酷刑的教育和宣傳。”至少對建三江農墾公安局的警察,他們肯定沒有充分接受關於禁止酷刑的教育宣傳。
《公約》第12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理由認爲在其管轄的領土內有施用酷刑的行爲時,其主管當局應立即對此進行公正的調查。”根據此條,中國政府應該立即對建三江事件進行公正的調查,如果一直沒有任何調查行動,即爲違反國際義務。
《公約》第13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任何聲稱在其管轄的領土內遭到酷刑的個人有權向該國主管當局申訴,其桉件應得到該主管當局迅速而公正的審查。應採取步驟確保申訴人和證人不因提出申訴或提供證據而遭受苛待或恐嚇。”建三江事件後,被虐待的律師和公民向黑龍江省省府和國家有關機關進行了大量的投訴和控告,但是沒有哪個主管當局進行或審查,更不要提迅速而公正了。這也是中國政府的失職之一。
負責審查各國的反酷刑狀況的是根據《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建立的反酷刑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委員都是中立的專家。
法治國家不僅意味着任何國內政策都有法可依,而且也意味着加入的國際公約也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目前在法律的國際接軌上,只有民法的第142條有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其他法律尤其是刑法,還沒有類似的接軌條款。但是在國際關注下,中國政府必然要就建三江事件給世界一個清楚的交代。
【小結】
建三江事件典型地反映出中國的法治化進程遭遇的障礙,大體小結如下:
1, 無視法律程序,地方政府侵犯人權;
2, 地方政府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對公民的合法抗議進行人身處罰;
3, 政府的官員進行職務犯罪,檢察機關沒有起到監督制約作用;
4, 違法的行政命令從下達到執行沒有糾錯機制;
5, 對地方政府違法,沒有有效的申訴機制;
以上幾點都是法治社會所不能容忍的不公正,它們不僅存在於建三江,也廣泛存在於轉型中的中國各個角落。我們之所以推崇法治(Rule of Law),是因爲我們相信,只有法律才能保護我們每個人的安全和幸福。在人治狀態下,官位高至國家主席也會無罪而受虐致死。法治化的第一步應該是官員守法。但是要讓所有惟命是從但無視法律官員在現實中受到懲罰,使那些敢於抗命也要維護法律尊嚴的官員得到保護和晉升,這要依靠更廣泛的政治體制改革——尤其是民主選舉和言論自由。
我們相信法學家休尼特所言: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哪怕是爲了遲到的正義,也值得我們每個追求正義的人付出全部的努力。
(文章只代表作者個人的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