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面对死刑存废问题有过多次社会辩论,人民超过七成反对废除,政府政策至今仍然是维持死刑,国际社会,尤其欧盟对于台湾的死刑问题耿耿于怀,也让政府常常要面对废除死刑的压力,但恐怕这个问题还要延宕相当一段时间。
而我觉得非常遗憾的是台湾社会过于民粹,民调数字出来,发现很多人反对废除死刑,于是对于这个问题应有的理性辩论也就迟迟没有出现,政治人物主张废除死刑的声音也不敢大声说出。没有理性辩论,民意也就会一直维持在原来的简单判断之上,形成恶性循环。这也可以说是民主的另外一个副作用。
死刑的存废大部分人的思考还是非常简单的,一些该思考到的论点和角度都没有能够得到重视。
主张维持死刑者的说法,也就是所谓传统观念,不外“杀人偿命”,死刑可遏制犯罪,以及节省社会资源,解决再犯问题,等等。
真正深植人心的想法是:虽然出于宗教人道的考虑,我们应该宽恕教诲犯罪者,但对于恶性重大令人发指的罪犯,法律要扮演惩奸除恶贯彻社会正义的角色。这种想法是长期以来推动废除死刑运动面对的最大的障碍,也是最值得深入分析探讨的一个迷思。
这种想法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了解主张废除死刑的论点的依据,而误认为所有主张废除死刑的想法都是出于有如佛教慈悲为怀和基督教宽恕一切的人道精神。实际上过去一百多年来世界上主张和推动废除死刑的论点大多不是出于对罪犯的人道关怀,而是对于死刑制度存在本身的强烈挑战,这些挑战的论点也都非常站得住脚,值得倾听,值得了解,值得思考。
首先,从法理上挑战,法律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我们知道,现代法律的形成是依据众人意志,为众人福祉,通过代议立法,并授权政府司法和行政机关执行。换言之,法律就是一种授权,一种委托。
于是根据这个精神,就有人挑战,授权,当然只能授予他人自己有的权力,怎可将自己并没有的权利授予他人。而根据自然法,根据所有我们所信仰的宗教的价值,根据人权公约,作为个人的人都无权杀人,那么,国民哪里有授权政府机关执行判处他人死刑的权力呢?
其次,挑战者还主张,法律制度,无论从立法到司法最终到执法都是靠人,而人是不完美的,我们无论多么努力试图完善法律制度,它也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假如我们接受这个前提,我们就必须接受法律冤枉好人的可能性,当然,量刑的不公平的可能性就更大了。那么,死刑,这种无法逆转的刑度的不合理之处就显而易见了。
法律不是为了维护人道而存在,而是为了贯彻社会正义。而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也的确不值得普遍价值观持有者的怜悯。但了解法律的形成伦理,认知作为一个个人的局限,捍卫每个人的平等权益,这是观念的进步,是走向更加文明的必经渠道,而要作到这些,需要的是理性倾听、思考和辩论,而这又需要社会朝野官学摒弃民粹,形成理性辩论的新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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