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厦门市法制局联合印发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从今年1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厦门市城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包括:市容环境卫生、 城乡规划管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各领域。城管部门有权对无照流动商贩、非机动车占道、和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进行处罚,还享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谈到城管的职权,厦门居民张女士表示,
“ 以前根本就没有‘城管’这种怪胎。城管最早的出现就是为了把小摊小贩赶到官方建立的市场里面去,收租、收摊位费。后来,城管延伸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强拆现场也都有城管在。现在这个规定对城管的定位并不完全,只要政府需要,城管就会出现在某个场合,大多数都是取决于领导的决定和领导的意志。”
厦门市的新城管规定的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此,厦门居民张女士评论说,
“现在制订的法规,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我觉得,有的东西确实是违章建筑,但是有的不一定是违章建筑。就像一些拆迁的事情,很多时候政府部门和掌权者在与民争利。比如,拆完后原地回迁要花很多钱,但他只给拆迁户很低的补偿。拆迁户被拆完后,很多的东西得不到平等的对待。所以很多人都不在乎法律,因为他看不到法律实质性的意义。法律在掌权者的手中,掌权者选择性执法,需要的时候就拿出法律来治你。而他们自己违法的时候,法律都治不了他们,老百姓只有吃亏的份儿。”
中新网的相关报道说,厦门的新规定给城管停水停电的权力,引发了网民的担忧。有网民质疑,该规定有违法之嫌,因为中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有网民认为,城管的权力扩大,存在滥用职权风险,如果监督监管不严,可能会出现“停送水电”的“合法打击报复”。
厦门市城管局副局长王军荣对此回应说,执法对象并不是征地拆迁的房屋,而是“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因为违法建设占用的是公共资源,要坚决打击,针对非法建设的查处,采取了停水停电这样一些辅助性措施,就是为了及早制止,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现在美国纽约的律师项小吉对此评论说,
“如果在这个规定执行当中,有任何纠纷的话,行政复议的渠道应该畅通。比方说,什么叫做‘违规建筑’?有些人可能会担心,城管会不会以此为由来打击报复、敲诈勒索?这等于增加了一个腐败的渠道。从这方面来讲,第一它应该高度透明,对‘违规建筑’有明文规定,不能随心所欲,说你是违规就违规。第二,如果有任何争执的话,应该有行政复议的渠道,被惩处的一方应该有一个投诉的机构和投诉的程序,而不是由城管局一方说了算。”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