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我看中国媒体报道,现在中国对酒后驾车的惩罚标准它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叫酒后驾车的处罚,暂扣他的驾证,有500块钱以下的罚款等等;还有另外一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它分成两部分一个是酒后驾车,还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最严重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暂扣六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我首先请问北京的谢律师,你看醉酒驾车它现在把它提到刑法里面,你看有必要吗?”
谢燕益:“醉酒、醉驾还是需要审慎的嘛。因为这涉及到刑事处罚来讲应该是个底线,是对人自由的剥夺,是最严厉的一种方式、是剥夺权利。醉驾这种罪名它提高了一个层次,原来作为行政处罚,现在要追究刑事责任。我想它反映了一段时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交通事故频发可能醉驾造成了一些人员的伤亡,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可能是一个期限吧。”
记者:“像您说的中国出了几个很有名的案子成都的孙伟明案,杭州的胡斌案等等是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唐先生您觉得它有没有必要这个措施更严厉一些吗?”
唐荆陵:“因为以前的话,我们这里的立法对酒后驾驶采取的行政处罚的措施了。但是观察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通例,随着汽车时代的逐渐来临的话,他们一般倾向对那个甚至包含酒后驾驶都采取一个比较严厉的态度。我还是赞成将醉酒驾驶列入到刑事处分的范围的。我看到这一次它提出的草案,它对醉酒驾驶如果没有产生太严重后果,它的起行点是拘役。这实际上比以前的行政拘留15天也严重不了多少。从量刑的幅度上来讲的话,它性质发生很大改变。但是量刑的幅度上倒没有太大改变。而且中国今天的社会现实是越来越进入到汽车时代。很多的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财产的损失都跟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有很大的关系。我觉得在立法上跟上这种变化还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一种反应。我觉得还是不错的。当然醉酒它如果从客观上去判断?血液当中的酒精浓度到达多少?或者是还有其它的一些外部观察去确定他是醉酒的,我觉得在具体的执法方面应该有一些更加可以判断的标准。”
记者:“这是唐先生的观点。中国现在也是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争议,特别是司机们有的一派支持,有一派又坚决反对。有的人说如果醉酒驾车算危险行为要受刑事处罚,那驾驶不合格上路的、超速的、没有驾照开车的不是更危险嘛?那他们是不是也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呢?谢律师您怎么看呢?”
谢燕益:“对。这个问题它可能涉及到整个制度的一个完善的问题,包括醉酒的程度的鉴定。如果是醉酒的话,造成重大的伤害,它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可能他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出现这些问题。醉酒它不仅说是一种惩处的措施,同时它也是可能逃脱一些刑事犯罪,以这种形式来掩盖他真正的面目。所以我觉得单纯的对醉驾来简单的从这一个问题来看呢,可能还不能看到制度完善的全貌。我觉得其它的无证驾驶啊等等这些,它都是一种类型的,或者是会对这个社会产生危害性是相当的这么一种情况。它怎么做制度上的一种衔接吧。我想这个是需要考虑。”
记者:“唐先生您怎么看现在中国有反对醉驾入到刑法处罚里的观点呢?”
唐荆陵:“对不同的反对理由,我认为有一些反对理由可能你们刚才你提到的问题里面的。他认为可能这个反对理由是因为有一些类似的行为没有被列入刑法被禁止的范围内去。大家会觉得不公平。但是我觉得醉驾本身被列入到刑事规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状况。当然大家从公平性的角度来讲,要求对更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列入到刑法追究范畴的话,我觉得这个辩论不是反对醉驾被列入到刑法追究的范围,而是应该要求把那些行为也列入到刑事追究的范围内去。”
记者:“现在中国媒体也公布一些数字说2007年到2009年共有一万多名司机因醉酒驾车被拘留。而通过严格查处酒后驾车行为,说北京的酒后交通死亡人数从2007年的375人下降到2009年的158人,如果中国最后真的决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确实是在醉酒驾机动车的情节恶劣要追究这种刑法处罚的话,那这个真的会增加威慑力吗?谢律师?”
谢燕益:“对。应该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关于醉驾制度这一块我不是完全看它怎么讲的,就是怎么设计的。因为醉驾的认定包括它的处罚我觉得确实是需要整个制度的衔接。虽然是一个问题,现在就是加入醉驾。因为它涉及到一个整个制度,一个取向的问题。我觉得还是形式制度,它的一个功能就是有威慑力,有防止的功能。但是我觉得如果制度不完善,制度如果用得不好呢,那它可能会导致更加的恶化。总之,涉及到自由的刑法,我还是觉得比较慎重,我倒不是单方面的说反对说对醉驾行为处以刑事处罚,剥夺人身自由,这个我不是简单的反对,我觉得凡是涉及到剥夺自由,它是增加了一项国家的强制措施,对于我们现在公安机关的执法状况我们整个制度包括环境、司法制度来讲,可能赋予这么一项权力影响很多个层面。我觉得还是要慎重、要完善才可以用。不然的话,我不认为就一定是好的。”
记者:“最后请问唐先生您的观点?”
唐荆陵:“刚才谢律师说的很好。我赞同他这个视角。他这个视角也谈到自由的问题。但是相对醉驾的规则,你刚才的问题还隐含了一个问题就是说如果不提高这种规则的严厉程度,其实我们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这个问题?因为我们的问题说醉驾是否真的需要通过刑事方式来控制。就我们现有数据研究来看,刚才你刚才例举了这个数据,可以表明只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它严格的实行醉驾行政拘留,进行这样的处罚的话,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它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其实这就意味着说它不一定真正有必要把它上升为刑事处罚的地步,因为在我们国家里刑事处罚体系它还缺乏制约。所以从这个视角上我是完全赞同谢律师的观点的。把这种行政的处罚措施升格到刑事处罚措施。要持一种慎重的态度,这个角度的视角我是完全赞同他的观点的。但是如果论到醉驾本身就是对刑事规则的合理性问题,我是持一种赞同意见。我认为对他更严厉的态度是可行的,也是值得追求的,当然在我们具体的制度环境下,是否可行还是有商榷的地方。”
记者:“感谢两位的精彩分析。时间的关系就暂时谈到这儿,谢谢。”
以上是本台记者安培与北京的谢燕益先生和广州的唐荆陵先生两位法律专家分析讨论中国是否应该把醉酒驾车列入刑事处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