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机构通过了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中国立法机构通过了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范围,护理费及康复费等也被列入赔偿金范围。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0:00 / 0:00

官方新华社报道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4月29号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此,北京的律师李方平说,自从云南出现了躲猫猫事件后,中国各地的看守所不断传出警方滥用暴力的问题,现在看守所被修正后的赔偿法列位赔偿义务机构当然是一件好事。

“我们觉得首先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从目前来看的话,检察院驻守检察室从过去的历史来看的话,它这种作用是失效的。那么应该在保留这个机制的情况下,设立一些更独立的机构;或者说甚至是开放一些民间性的机构;或者是一些由人大设立的一些专门性的一些调查机构或者说巡查机构。也就是说他们有…,应该给他们法律上的授权可以随时地进行调查、访问。”

报道说,中国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李方平律师也认为,目前看守所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得到更有效的监督。

“或者说人大政协委员、一些NGO(非政府组织)工作者的话可以对这些进行一些巡视、探访。我觉得只有做到这些外部的监督包括媒体监督才能消除这种非正常死亡的现象。”

新华社的报道还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申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广州的律师唐荆陵就此表示,在中国各地的看守所存在过期羁押嫌疑犯的问题。

“这种情况其实最主要是因为中国这种特殊的状况造成的。中国这种公检法它本身都缺乏独立性嘛,整个司法缺乏独立性。这是属于政法委控制下的司法。这种情况下表面上它们看起来是各自分立的机构,但是在具体的事物上实际上却是不太分立的嘛。那么这个情况是中国特有的。一般来讲由检察院来监督或者由法院来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本质上它是可以实现的嘛,但是这个有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要有司法独立,然后要有自由媒体的监督嘛。但是因为我们缺乏前面的两个条件,就是缺乏司法独立和独立媒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么检察院就变得也是乏力了。”

唐荆陵律师认为,中国各地的看守所运作应该更加透明,应受到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近期披露了很多这样的案件,当然这些案件被披露本身呢,它体现出中国当前的一个特点,随着言论自由实际性的增长,比如象网络,因为民众上网的数量大量增加,很多这种人被虐待,受伤致死的信息它今天当局已经掩盖不住了。民众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把它发出来。并且迫使传统媒介必须跟进报道。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集中地看到一些很荒谬的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者说虐待在压人员的案件。”

报道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责任机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康复治疗费用,以残疾赔偿金等。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