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规定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可起诉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星期一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规定草案,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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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的报道,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对于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以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有积极影响。条例赋予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阻碍信息公开的作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报道说,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亟需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为此,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草了这部司法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而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美国纽约市从事律师工作的叶宁先生表示,中国最高法院要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规化的努力值得赞赏:

“中国最近确实也发生了一些正面的变化,这些正面的变化呢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当中的一部分政策的决策者或者决策机关试图和文明主流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接轨。这种努力获得意向。”

但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以及(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美国民间组织“中国信息中心”的学者杨黎莉先生表示,问题在于中国政府倾向于扩大“机密”的范围:

“信息公开条例还有一个《中华人民保密法》,它们中间,相互之间是不是有相互矛盾、相互涵盖的地方?我希望将来各方面的专家做一下研究,这样的话有一个清楚地界限。这个公民就可以更好地看到自己哪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跟对公民知情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斗争。比起过去那种完全的暗箱操作,当然还是一个进步了。但是它是不是政府会做到?那当然是另外回事儿了。我们知道这几年,中国的法律确实出台了是不少。但是离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呢,那个路途还非常遥远。”

另据新华网星期一的报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规定草案,行政机关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律师叶宁表示,就看各级政府部门是否会遵循有关法规:

“这个立法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首先人民有知情权;第二,政府有提供这些信息的义务。但是如果政府要拒绝提供,拒绝执行这些义务的话呢,它必须提出这个申请,向法院提出豁免他履行这种义务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的规定和西方在法律形式上是非常接近。”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