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媛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暑期在美国纽约大学教书的郭志媛9月2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做了评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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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经过一次修改。2011年出台的这个草案是第二次修改。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网站上征求民众意见。从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草案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侦察阶段可以请律师,而不是象原来那样等到起诉阶段才行;检查官要更多的介入死刑的复核;建立反酷刑机制,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问讯过程,需要有录音或者录像;对监视居住明确了专门的条件等。

郭志媛:“我觉得这个开门立法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你先不说它最后能吸收多少。最起码迈出这一步它是一种姿态。就是说这个立法过程要透明化。我觉得应该怀着善意来揣摩立法机关的行动。”

不过她提出,面对社会征求意见有一个问题,不是专门从事法律的普通大众,不了解从前的法律,不了解实施中的问题。现在律师觉得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一个进步。他们与学者总体是一个阵营,为加强辩护权而斗争。但是学者主要看这次法律能通过什么,不敢象律师那样要的太多,以免什么也得不到。

这次修订的草案引起争议最多的是“在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以前监视居住没有设定专门的条件,施用起来,连专门研究刑事诉讼的人都不知道在实践中是怎么运作的,属于“没有法律调整的状态。”

现在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

一些西方法律学者的质疑是,以前警察滥用权力没有法律依据,现在等于是有法律依据了,反正解释权在警察,只要模糊“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定义就可以了。另外,对于有法不依的现象并没有实质的改变。 因此有人称之为“艾未未条款”。北京律师刘晓原曾表示,这样的“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使嫌疑人受到更少的法律保护。

郭志媛认为,“艾未未的案件” 不属于监视居住条款里面规定的三种情况。

郭志媛:“他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不属于监视居住条款里面规定的三种情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他都不算。我只能说是一个政治敏感案件吧,你不能用普通的刑事诉讼去衡量它。”

另外对于劳教制度,她认为应该规范起来,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却没有涉及到。

郭志媛:“劳教制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我们刑诉法修改的对象。我们以前一直努力把它纳入到我们刑事诉讼当中来, 因为它剥夺人的人身自由那么长时间,是不是也应该规范起来?但是这次没有涉及到。”

郭志媛认为,刑事司法制度和政治、国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执法素质、民众的法律意识都联系紧密。在中国国内,民主化和保障人权方面进行大幅度法律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结束 后,也许会提交明年三月的人大。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紫荆发自纽约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