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两天的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信息化会议,提出了实现数字化监管的长期目标和5年内的阶段性目标,“营造了强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的氛围”。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黎雄兵律师说,在中国的三类羁押场所中,唯有看守所尚未从公安部剥离,问题最多,管理最不规范:
“我们国家目前的三类缉押场所:第一类就是劳教所;第二类是监狱;第三类是看守所。监狱和劳教所的信息管理方面的话还是要比看守所要规范一些。看守所人员的收监,它是接纳别的部门送过来的人。监狱里面的话,比如说一个人被判刑,判刑之后他被后送到监狱里面去,监狱里面首先要审查这个人的审判书,然后有起诉书,以及被逮捕的一些法律文书,要手续齐全才进来。进来之后要经过身体状况检查,是不是适合收押,否则就不收。公安局是自家人,抓一个人不管抓的对不对,首先说,抓错也要收。公安局对一个人进行刑事拘留不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查批准,最长就可以关押37天在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里面,就说它不需要检查院的批准逮捕也不需要法官、法院的审查。”
黎律师说,希望看守所的数字化管理,有利于管理体制的改善,有利于被羁押者的人身安全:
“信息化网络建设的话,我倾向于判断它是一个正面的消息,因为看守所里面的问题太多太多,而且长期以来是一个顽固的问题。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可能就是掌握一些在押人员的情况、结构、羁押的一些程序和监管部门还是有一个统计的需要。 看守所最大的问题我认为是一个现行管理体制的问题,看守所的基本职能是保全刑事诉讼,保护犯人安全,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至于人员逃跑,这是一个。那么现在的管理体制的话就是看守所往往成为公安机关的第二侦察场所,不能够履行一个保全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的职责和职能。”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亚军律师表示,看守所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是整个政务信息化的一部分。他说,看守所的监管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迫使执法人员增强责任心,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看守所的信息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应该正常是一个正常的过程,现在各部门包括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从政府管理社会这个角度讲,它的手段应该不断地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来不断地完善,不断地进步,因为现在看守所的这种管理水平,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应该说还是较低的,甚至有些管理是比较粗暴的。那么,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完善他们的内部管理的制度,我想应该是有积极的影响。从刑事诉讼角度来讲,它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是合法的, 如果这个举措能够得到真正地去落实或者说贯彻下去的话,那么对整个法制的进程应该是个促进,因为通过技术手段来促进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或者说迫使他们增强自己的责任心,我觉得应该是个积极的意义。 ”
刘律师说,采集、上报、披露的相关数据,应当包括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看守所信息化管理的话就是把每一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人的信息进行登陆。这种信息我觉得应该包括除了他的姓名、职业、年龄、所涉及的罪名等等这些以外,还应该包括他的健康,包括他身体的这种状况。因为最近这一段,网上一直在报道,而且很多律师也一直在关注,就说看守所老死人。如果说把这些信息,每个人比如说被指控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关押在看守所,他所有的信息如果都能够及时披露的话,或者说最起码都有记载的话,就说从公安系统这个角度来讲,对他们的工作是一个促进。”
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信息化会议虽然带有一定的务虚性质,但也明确规定,对于在数据的采集和上报方面不能达标的看守所,将予以降级处分。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