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星期三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这一暂行规定目前还处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规定》草案要求各矿山企业应建立有领导下井的带班制度,要制定有关领导下井带班的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以及建立完善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除此之外,《规定》草案还明确了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的权利,包括:矿工有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有在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上报后拒绝下井的权利;当在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的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矿工也有权向班组长或队长申请提前升井。
2010年是中国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创立10周年,今年以来,各地矿山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屡见报端。7月17号,陕西韩城市小南沟煤矿发生井下电缆起火事故,导致28名井下矿工死亡。曾在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的陕西省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高勤社表示,由于矿山的领导干部对于矿井安全条件和生产进度都有比普通矿工更为全面的了解,因此领导以身作则下井带班的规定有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我看这个很有必要。领导应该冲在前边,作为群众的代表。现在的情况就是大事故屡屡发生。应该把领导朝前派。现在领导下井偏少,做得有点欠缺。矿工对全面的情况不掌握,因此他做出的全面的判断不行。领导掌握全面情况,他下井处理更合适,杜绝事故的发生。”
在全球每年有关矿山事故发生频率和遇难人数的统计中,中国一直名列首位。矿山安全生产问题也长期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总部在美国的劳工权益关注组织“中国劳工观察”负责人李强认为,中国要求矿领导下井的规定不失为一项确保矿井安全的措施,但关键在于如何实施:
“要求矿领导下井的这个条文以前没有很多具体的规定,那么,我现在看到的这个具体的一些规定,那我认为能够起到一些作用。但关键问题是它的实施。它能不能确实地执行? 而且我认为这一部分只能是针对国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它还是没有办法顾及得到,因为私营企业它是个体经营。这部分条文只能针对国营矿山。我认为这样的话可以减少一部分因为安全隐患引爆的一些矿难。”
中国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草案指出,各矿山企业应将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办公楼、职工宿舍和矿井井口予以公告,同时,矿山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以接受监督。
在美国的“中国劳工观察”负责人李强指出,中国国营矿山企业当中虽然都有官方工会组织,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小型矿山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状况下,真正能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却几乎没有。如何使工会在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和协助矿工了解自身权利方面发挥有效作用是一个实际的难题:
“矿工不了解这些进度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矿山没有给工人做培训。这样的一个工作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会来承担的,或者是由工会来敦促矿业企业来执行的。但是由于工会没有办法发挥作用,很难让矿工能够有时间进行培训或了解安全方面的知识、了解整个煤矿的生产进度。最关键的问题是通过工人选举成立工会。目前基本上国营煤矿都有工会组织。那问题是国营煤矿的工会组织很大部分是由矿的领导任命的。如果通过矿工来选举工会主席的话,我想能够起到一些作用。”
规定草案还要求矿山企业的下井领导必须填写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的交接班记录,并将下井、升井时间,所经路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登记存档,以备查用。中国国家安监局表示,对暂行草案如有修改意见,可于8月31号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话反映。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何平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