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公捕公判大会和人权保护

七月份,湖南省的耒阳和娄底市公安局,先后进行了有数千人参加的公捕公判大会,引起了一些社会舆论的批评。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邀请了广州的唐荆陵律师,和中国人权工作者,现在加拿大做访问学者的侯文卓女士,就公捕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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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湖南有几个城市包括耒阳和娄底最近都举行了这种叫做公捕公判的大会。官方组织了几千名群众在场围观,然后公安局当场宣布逮捕或者是法院就当场宣布判决。这个事情在中国引起舆论的一些争议。有一些媒体就发表评论说,像这种公捕公判对长治久安没有任何帮助,也不是一个法治的精神。但也有报道说群众就拍手称快,说当地群众非常高兴。那我想先请问一下唐先生,我们怎么看这种公捕公判的这种事情?”

唐荆陵律师:“因为在中国以前是很流行这样做的。在毛泽东时代、整个专制时代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就是将人公开地公捕公判,甚至有所谓的公审,就是由大家举拳头或者是用呐喊的方式就把一个人杀害掉。这个在毛泽东时代是很流行的一种形式。但是后来在改革开放之后就开始要讲所谓的法律,开始稍微有一点尊重法律了。到了最近的这几年都已经很少见到这样的事儿了。上一次被媒体以及网民公开批评的是深圳发生的。很多学界的就是法学界或者甚至公共知识界的很多人士都批评这个。其实我觉得像这样一种所谓的公捕和公判,它本质上是属于法外执行,因为这个是属于将这些人在公众面前进行羞辱,因为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刑法说要对这些人加以羞辱。因为给一个人定罪本身就已经是对他进行惩罚了,比如说他判了多少年刑,(这)已经是对他做出惩罚了。在公众展示的情况下那就是属于法外加刑,并且这个刑我认为是很不人道的,这明显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是对人权的践踏。”

记者:“那侯文卓女士,您怎么看这个事?”

侯文卓女士:“我完全同意唐律师的意见。在公众场合宣判完全是当众羞辱行为,完全违背了不仅仅是中国的《刑法》和《宪法》,也违背了《联合国人权公约》、《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其他的就是包括《刑犯最低标准》这些,联合国有很多这样的标准的。而且刚才唐律师讲了就是立捕立判这完完全全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就连最起码的刑法程序都没有尊重,显示出了公安局的权力大于法,而且政治意志大于法治精神。所谓的严打和所谓的捕判秀这是对于法治的一种践踏。无论是逮捕也好还是审判也好它必须都有律师介入,而且都应该有最起码的对人权的保障,这一点即使是在中国近十来年以来也基本都是肯定这个的。所以现在这样的做法完全是一种倒退。”

记者:“在中国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法律界的朋友要求要公开审判,那这个公开审判和它这个公判有什么区别呢?”

唐律师:“公开审判是指法庭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的审理它是可以,比如说像亲属或者是普通的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到法庭审判的场所去旁听这个审判,甚至包含新闻界人士在符合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进入这个场合。而且这个法律规则应该是属于无歧视的,是属于透明。它并不是指的说把一些人在公安机关的强制押送下甚至包含未判决的人士带到公众的面前,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就根本没有法庭审判了,法庭审判已经被弃置到一旁了。”

记者:“对,它这个区别还是很大的。”

侯文卓女士:“我就你刚才提的问题提一点说法,汉语有的时候它这个词很相近但是有很大的歧义。所谓的‘公开审判’的意思是说透明的意思。透明的意思就是说程序上没有什么可以遮掩的、经得起公众的审查或者是检查的意思,那么就和我们现在说的‘公开信息’等等这样的意思是一样的。另外这个‘公判’是说的什么呢 ?是一种民众的暴力或者说是公安机关做主导,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直接把他放在既定的一个场景下,这个场景也是公安部门设置的。所谓‘群众拍手称快’这个是共产党话语中最具有迷惑力的一个东西。而且这个东西实际上是任何一个中国人现在都必须具有一个良好的判断力,因为经常用群众的名义就把普通的人基本的公民权利给剥夺了。所谓的‘公共’的这个含义被变成了政府随意拿捏的一个橡皮泥一样的。”

唐荆陵律师:“对,按照现代文明政治以及整个世界进程来看这个模式都被抛弃了。以前就是这种暴民审判或者是暴民的私刑,当然在很多地方都有。我们这里是保留得比较近的,因为毛泽东时代这种情况很流行。”

侯文卓女士:“能够通过《人权公约》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那么这个进步的一个基础就在于什么呢?就是说无论犯了多大的一个罪,我们承认人的最基础的尊严。”

记者:“那我们今天时间差不多了,非常感谢!谢谢侯女士,也谢谢唐荆陵律师,非常感谢两位!”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邀请广州的唐荆陵律师,和中国人权工作者,现在加拿大做访问学者的侯文卓女士,就中国最近发生的公捕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等问题所进行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