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受助者受损,是否要担责?中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度修改,去掉原条款中的“除重大过失”文字,减去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新华社报道说,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后,在分组审议三审稿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三审稿规定中,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4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看待"好人法"的最新修改,北京的律师李静林对此表示,
“这是对的,因为见义勇为的结果是社会受益,因此如果出现误差,造成损失,应该由社会来承担,而不是见义勇为者。”
李静林律师说,修改后的好人法,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见义勇为要形成风气,光有立法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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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只是一个层面,更重要的是人们如何培养见义勇为的思想观念,其实几千年来的宗教传统是培养见义勇为的一个渠道。"
中国是否有见义勇为的文化传统?如何看待儒家的恻隐之心?李静林律师说,
“恻隐之心还不是见义勇为,中国人几千年来奉行的一个准则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别问他人瓦上霜“,就连中国的宗教如道教和佛教,虽然也强调善心,但是在行善方面还不如基督教,比如基督教办教育、医院,对形成现代社会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
见义勇为到底是天生的还是后天培养的?李静林律师说,绝大多数人生来有恻隐之心,
“但恻隐之心的种子需要后天的浇灌和栽培,才能长成见义勇为的参天大树,如果你教孩子,不要多管闲事,一切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么谁还会见义勇为?”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责编:陈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