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说,今后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但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不独立,判案定罪受党政领导干预,这一规定难以解决贪官利用假释或减刑逃避惩罚的问题。
官方中新网日前报道,北京4月29日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中国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会上表示,中国《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还存在3个问题:1,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作用有限;2,未明确公示具体时间;3,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的第3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孙军工说,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
北京的律师李和平对此表示,中国法院的减刑和假释案件是谁决定的?其审议过程有多少透明度?这次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明:
“减刑和假释案件在什么地方公示?对谁公示?公布的媒介是什么?这些现在都不清楚。现在只有减刑和假释要公示,但是,如果以其他的名义释放,要公示吗?”
中国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还表示,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中国大陆,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措施,往往被各地贪官利用,李和平律师对此表示:
“如果权力不是在阳光下运行,你规定得再好,也只是一张废纸。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仅仅只有这么一个规定,贪官会把这个规定玩得连废纸都不如。”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称,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最高法院指导下,一些地方法院试行采取听证或开庭审理方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山东大学退休教授孙文广对此表示,目前中国的司法不独立,完全听从中共各级党委的指示:
“中共要给哪个贪官减刑或者假释,都是内部做主,司法体系内外都没有一个严格监督机制。媒体也被严格控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中国有些地方的贪官在被判刑后,会利用各种关系争取减刑或保释,逃避惩罚,孙文广教授说,
“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即使最高法院公示减刑假释案件,也很难限制贪官用各种方法争取减刑或者保释。”
中国最高法发言人还表示,中国最高法院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一《规定》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高山;责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