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教授陈忠林日前接受海外媒体采访的时候,谈到“寻衅滋事罪”这类“口袋罪”罪名的适用和滥用问题。他说,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来说,设置“口袋罪”是有必要的。美国亚太法学研究所执行长孙远钊教授表示,“口袋罪”“不是说要禁绝,但是要尽量避免”。
《纽约时报》中文网28号以“中国为什么设立寻衅滋事罪”为题,报道了该媒体记者对重庆大学法学教授陈忠林的采访。报道说,中国政府最近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逮捕了一些公民社会活动人士和律师。陈忠林教授则谈到“寻衅滋事罪”这类“口袋罪”罪名的适用和滥用问题。
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所谓口袋罪是一种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界定)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 “79年刑法的‘流氓罪’就被认为是一(宗)典型的‘口袋罪’…… ‘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
重庆大学法学家陈忠林教授认为,中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没有英美法系那种创造新的法律条款的空间,所以需要设置"口袋罪",以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所执行长孙远钊教授则表示,所谓"口袋罪",相当于业界人士所说的"兜底条款";这类条款的适用有时会带来一些问题,应当尽量避免或慎用:
“‘口袋罪’—简单地说就是所谓‘兜底条款’,从古到今都有。这个(‘口袋罪’的适用)会产生很多问题。‘口袋罪’不是说要完全禁绝,而是要尽量避免……. 越是模糊不清的东西,越要避免被规定到刑法里。”
旅美中国事务评论家刘念春对设置“口袋罪”的动机提出质疑:
"在中国,法律就是为政府服务的。设置口袋罪就是故意地模糊界限…… 民众对有些事情提出批评,他又不爱听,对这些批评的人怎么办,可能就要采用这种'口袋罪'了。"
孙远钊教授说,"口袋罪"的适用是有限制的:
"不能把口袋罪扩张到本条款(即相关条款)以外。"
孙教授说,不管实行哪个法系,司法机关在量罪定罪过程中一定要奉行"罪行法定主义":
“不能随随便便入人于罪…… 举证要做到无可指责的程度,英文里叫作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要超越任何合理的怀疑。”
重庆大学法学教授陈忠林在谈到让人民掌握更多司法权力的时候,提到建立类似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孙远钊教授说,他在这一点上持保留态度:
“即便像欧洲许多国家,比如英国,都很少有陪审团了。因为陪审团寓含着全民公审的精神,适合于农业社会。在中国这个大陆法系体系之下,你把陪审团(这个制度)搬进来,其它配套的东西却没有带进来,可能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记者: 杨家岱 责编: 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