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中国《精神卫生法》第一案的徐为控告监护人及精神病院案件,本周二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宣判,原告徐为败诉。判决书上称,原告有严重暴力倾向,徐为对此表达了愤怒,认为与事实不符。关注该案的律师表示,这一判决说明中国距离《精神卫生法》的真正落实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003年 从海外归国的上海男子徐为(化名)因失业问题与父亲发生肢体冲突,被家人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徐为入院后,病情并没有复发,还交 上了女朋友。而在父亲去世后,监护人变更为其兄长,十年间,徐为多次要求出院,而他的哥哥一直以没时间照顾为由予以拒绝。徐为也曾尝试带着女友逃跑,但均 以失败告终。
2013年5月6日,徐为将医院和监护人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此案是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第一起案件,被评为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经历了7个月的立案、6个月的鉴定,案件于去年7月及11月两次开庭。原本该案定于去年11月25日宣判,后被法院取消,延至本周二。
关注该案的深圳独立公益法律机构衡平机构的黄雪涛律师周二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例减少了不少,但如徐为一样被遗弃在医院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希望透过该案能引起外界对于这一现象的关注。
“《精 神卫生法》的立法也确立了精神病人有自由、自愿治疗的原则。有了这个原则之后,就不会再有因为一个简单的诊断让人失去人身自由。《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实际 上改变了中国滥用精神病收治的这么一种现实的状况,而且从我的这个观察看来的话,随便被送进去的例子少发生很多了。但是很多以前在(精神病院)里面的人出 来,怎么离开精神病院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像徐为这个案子,他在里面已经十二年了,他的医院里面还有二十几年的(病人),很多十几年的。在很多别的医 院里面也是很多人进去了之后就被家人、被社会遗弃在这种机构里面。希望通过徐为这样的案子,来促使即使精神残障者,也应该享有跟普通人一样的平等的权利、 人身的自由,和在社区里面生活的这种条件、权利。”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列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当天下午5点,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原告徐为败诉。
徐为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向记者表示,感到十分愤怒。而且,院方还拒绝前来送判决书的律师进入医院。
徐为:“现在我的律师进来,要送判决书进来,他们医院也不放,不开门。我打电话报110,110不睬我,叫我律师打电话。到现在判决书也没收到。”
记者:“会不会对这样一个结果感到很失望呢?”
徐为:“不是失望,我感到很愤怒。因为我刚刚听了律师说,他们说我有什么很严重的暴力倾向。但是(庭审时)我在法庭上根本没有听到他们有说这个事情,这个你说有道理吗?法庭上都没人提起过说我有什么严重暴力倾向,并且这个事情全都不是准确的事情。”
黄雪涛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也表示失望及愤怒,认为这与现行的《精神卫生法》相违背,是法官出于对精神病人的恐惧而作出的错误判决。而这个结果也表明,虽然《精神卫生法》出台已经两年,但距离其真正落实仍有很远的路要走。
(特约记者:扬帆/ 责编:胡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