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日前公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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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日前公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有评论认为,为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必须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政府应该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执法,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

今年11月25号国际消除妇女暴力日当天,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国首个《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为家庭暴力;不包括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此类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草案规定,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

草案还规定,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家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现在美国纽约的项小吉律师对此评论说:

“保护令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要具体细化。比如,保护令的时间,是半年还是一年,保护令的范围,100米还是200米之内,保护的内容,比如电话骚扰、写信、发Email、其他现代通讯手段,这些都是属于保护令的范围。应该借鉴在法制方面比较成熟、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在这方面更加细化。”

北京民间机构“妇女传媒监测网络项目”负责人吕频11月26号接受本台电话采访时认为,在中国大陆,为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相关法规中必须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

“这个草案总的来说是个好事,但有一个问题,它对公安的责任没有规定。就是法院发了保护令以后,它规定法院抄送给公安机关、抄送给警察,但是警察是不是有义务去监督保护令的执行?因为法官没办法去跟着施暴者,或者跟着受害者来检查保护令是否得到执行。如果发生违反保护令的情况的话,需要警察介入才行,但是这个草案中对这个没有规定。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由谁来监督?这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如果这个法通过以后,人身保护令想全面推广,这个问题就会更大。反家暴的问题不能完全靠立法来解决,在法律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工作要做。关键问题,一个是意识问题,一个是资源问题。意识问题就是:这事儿是不是该管?是不是该我管?特别是有权力的部门,这事儿是不是归他们管。另外一个就是资源问题:如果他想管的话,他有没有财政经费和人力的保障?”

海外中文博讯网11月25号的报道说,有报告显示,中国大陆有过性伴侣的女性中,近4成曾受到家暴。近一年来,中国大陆家庭中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遭受过来自父母的体罚。此外,一项针对65岁以上老年群体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大陆家庭中老年人受虐待的发生率为13.3%。

(记者:林坪 编辑: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