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上周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广东的《南方都市报》报道说,深圳的这个条例草案规范了城管的管理范围,其中范围包括:管理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等。条例草案也规定,在城管执法时不得辱骂和殴打当事人,也不能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违者将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深圳一位市民高先生就此表示,深圳民众并不看好新的城管条例,认为这只是当局的忽悠。
“这个立法搞什么不能打人,按照法律的本身就是不能打人的。特别是执法的人更不能打人,不管你搞什么。这完全是多余的,你何苦在这儿再立个法,不能打人,这完全是废话。这本身你不用立法就知道,其他的法律都有。何必专门给城管立这个?”
深圳有关城管的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城管查没财产的适用情况,包括: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转移证据的,不实行查封等强制措施可能对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或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可以立即实施查封与扣押。一般情况下,则应对物品实行登记,并且记录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住址信息。不过,新的城管条例草案仍然没有赋予城管强制搜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如果当事人拒绝出示身份证,城管部门也无能为力。
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大学管理学教授谢田就深圳的城管条例草案表示,
“这实际上是没意义的。如果警察要你身份证的话,这是很明确的。他的要求你必须给他,你不给他,警察就把你给抓起来。现在在美国是这样,在中国,在哪个国家都是这样的。如果说有这个权力去要求查你身份证,查身分,都可以不执行的话,实际上等于说他没有这个权力。”
谢教授认为,中国城管是中国行政权力过大的体现,这种权力在法律上存在许多疑问,因此在具体执行上,中国城管存在角色混淆问题。
“城管本身的存在有不确定性。执法的力量可以说是权力的延伸。它没有明确界定的话,它执法手段的界定也很难做到。所以我们叫做角色模糊。他们自己可能也并不知道。如果模糊的话,由城管本身自己去决定或者自己随意去解释。也可能就觉得他的上级确定一个什么东西该做?什么东西不该做。”
近年来,中国各地城管粗暴执法的事件经常被媒体曝光,城管在民众心目中形象不佳。深圳的高先生表示,许多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非常粗暴,但近年民众暴力反抗的事件日渐增加,也给城管人员增加了执法难度。
ACT4:“市民对城管很多事情是看不惯的。除非是黑社会一大堆人,以前是敢怒不敢言,好像这几年民众逐渐觉得不对头了。你看一些报道城管打人,一些民众集体抗暴,把城管的车子掀翻,然后把城管的人打一顿也是有的。所以,他们也是比较害怕。”
深圳的城管条例草案还规定,城管人员扣押物品必须会同当事人当场清点,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则有无厉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签名。并规定了城管人员违规的处罚办法。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