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职务的警察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控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新规定:执行职务的警察“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所增加的这条规定,两天来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一些负面批评。
北京律师李仁兵表示,新增加的规定虽然并不包含在现行《居民身份证法》中,但实际上早就在实行了。李律师认为,现行《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没有必要进行修正或补充:
“政府已经早就在做了吗?其实原来是身份证法在施行的时候没有这个规定,警察早就在做了。因为原来不合法,所以的话现在把原来的那些做法都要通过法律来肯定,固定下来,使它合法化而已。《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得比较明确,我也很赞同那种做法,那种规定的。为什么要去改它呢?我就觉得不可思议!”
李律师说,新增加的规定中“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一语模糊不清,会导致对警察的“过度授权”:
“法律是要明确的,是一种规范,是一种规则。就是说这些人给他授权的时候同时能够规范这种权力。并不是说你授权了而不去约束他的权力。这种模糊的笼统的规定是给他过度授权。公权力的过度授权导致了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
北京律师唐吉田表达了与李仁兵大致相同的观点。唐律师说,现行《居民身份证法》在这届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中算是比较好的一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符合身份证法的立法宗旨:
“身份证法在温家宝组阁以来应该说在立法上面相对比较好的一次,它是对身份证进行的有效的立法上的一种规范。从原来的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来看,基本上符合身份证法的立法宗旨,也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相适应。但是现实当中,警察或者是其他类似警察的一些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实际上在车站、码头、列车上、在很多场合,在不征得公民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大量地在进行检查了。”
唐律师说,《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将会给“上访者或者官方不喜欢的人”的行动带来不便。
唐律师说,居民身份证的功能应当是保障公民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
“实际上居民身份证最主要的功能是表明公民的合法身份,来证明自己的主体地位,这是它最基本的功能。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保障的需要。”
法新社援引北京律师李劲松的话说,“《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所提议的修正实际上是法治的倒退。”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