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清是在日前的“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即将出台的对死刑案件证据运用规则的司法解释的要旨是:纠正司法实践中过分依赖言词证据的倾向、禁止采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亚军律师表示, 最高检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他指出,刑讯逼供的作法屡禁不止,法院也在很大程度上以口供为主要定罪依据:“刑诉法规定被告的供诉仅仅是证据的一类,刑诉法第43条规定,只有被告的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如果仅靠被告的供诉,从整个法律的理念来讲,它也是违背的。即使没有被告的供诉,如果说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应当判处死刑,按照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话,那么是可以定罪的。现在这种阶段为什么屡屡出现看守所死人这种情况,就是和不能够有效控制刑讯逼供有直接的关系,法院审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供诉作为定案的一个主要的依据。”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律师表示,因为采证不当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比例不低”:“我作为中国的律师,现在已经做了10来年的律师了,也做了很多刑事案件。在中国冤假错案比例还是不低的,另外就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比例很高,甚至在有一些地方时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刑讯逼供也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李律师指出,“口供为王”的错误观念和“命案必破”的口号都是导致刑讯逼供的原因:“公安机关受原来办案固有模式的影响。很多人信奉口供为王。他们认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他承认了,一切就好办了,没有口供,一切都不好弄,这就是在客观上刺激了,鼓励了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虽然中国法律上也写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法律条文,但是往往刑讯逼供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为刑讯逼供所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它所冒的风险,所付出的成本,再加上原来公安部有一个命令叫命案必破,命案是必破的,这个这实际上是违反客观规律的,因为破案有的案子肯定是破不了的,你说必破本身就是违法客观规律的。那么,就说它办不到的情况下,它怎么办?它可能就要办一些冤案,找一些替罪羊。”
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表示,刑讯逼供是一种犯罪,对刑讯逼供人员必须实行制裁:“不允许刑讯逼供,这个法律规定它不是今天才有的,它是很早就有的。但是如果说仅仅有了这样一个规定,而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或者说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的话,那么仅仅有这样的规定,它是没法执行的。或者说刑讯逼供的人,不受到法律制裁就没有办法来保证这个制度的落实。”
法新社的报道说,“中国在承认发生几起错案之后,对死刑制度实行了缓慢改革”。对此,刘律师评论说,中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有一定的成效,但是还有许多工作可作:“现在改革死刑案件的不断改革来尽可能提高它的办案的准确,我想这方面这几年有了很大的进步,佘祥林的案件出现了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是原来由各省高院来确定的死刑复核案件现在已经统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话就有利于使整个全国的死刑案件的标准它是统一的,这种改革措施应该是非常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收回高院以后,死刑复核率,就是死刑的批准率是在下降,这个媒体上也有相关的报道。那么至于说改革的速度,或者说是不是能够达到目前中国公民能够认可的这种程度,我想这恐怕有待进一步的改革。”
刘亚军律师表示,中国现在还不是取消死刑的时候:“死刑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包括美国现在也没有完全取消死刑。从我完全是个人的观点来看,我认为死刑制度目前取消恐怕还不合事宜。我认为目前社会发展的这种情况,如果说一下把死刑取消了,在很多案件中会对受害人产生很大的不利。我想目前这种死刑制度,只能说从程序上,包括刚才谈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刑法严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如果说这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的话,那么,保留死刑案件并不会造成滥杀无辜的这种现象的发生。”
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研讨会上建议:将审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范围,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扩大到对命案、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