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的新华网星期一的有关报道说,1988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可以根据这个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报道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使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2008年8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就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价值3671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12万余元人民币、4万余元美元。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查处受贿金额总计3152万元,另有960多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报道说,最近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美国纽约市律师叶宁先生对此表示:
“对腐败,刑法最重的可以说是洪武皇帝朱元璋了,那个时候岂止说是5年10年的徒刑,官员如果说是贪渎银两100两以上就要凌迟处死,而且要把他们的皮扒下来,放进稻草,放在公堂里面警告以后的官员不敢再贪污腐败。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到了明朝中后期以后官员的贪渎之风根本就是一发不可阻挡,所以,我们知道光是靠加重刑法的力度绝对不是根治腐败的一种好办法。只是加强处罚的力度,而不从事其他制度方面的建设,那么这是没法解决的。所以,归根结底要在中国解决制度性的腐败只能从制度入手,如果中国制度方面不搞民主化,不搞透明化,不健全法制,那么,腐败的问题根本没法解决。”
有专家指出,在中国,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为此,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中国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罪行,根据不同数额,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严厉许多。
国际透明组织亚太部负责人廖然先生认为,杜绝腐败的最有效机制是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
“腐败之所以能发生就是因为不公开、不透明,很多东西都是在偷偷摸摸当中完成的。正因为这样,我们就鼓励透明、鼓励公开。这是透明国际过去10年来一直在努力推动的一项工作。我们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得公布他的财产收入,我们只是说一定级别以上的,掌权的人才要公布收入来源。”
报道说,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的同时,还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条款,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虽然中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有类似腐败行为。此外,还有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这方面的问题。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草案在新增条款中还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报道表示,中国对刑法的修改将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关系密切者的“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希望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