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子治安防控系统发生侵犯居民隐私权事件
2008.05.14 11:19 ET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并不是一个自觉的、深入人心的观念。它是有修养者个人的处世态度,但不是全社会的普遍价值;只是出于对别人将心比心的尊重,并没有把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与否上升到人权和法律高度。在不少人看来,窥探个人隐私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
广东深圳路面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事件的受害者表示,他们要起诉责任人。但是,因为摄像头为几个单位所共用,一时还弄不清楚具体是哪个人或哪些人负有侵犯个人隐私的直接责任。然而,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亚军律师表示,受害者可以考虑把使用摄像头的几个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这个应该还是要由摄像头的涉及机关,比如说交警队的,或者说环卫的,还应该起诉他们。(记者:它是一个摄像头,好几个单位都有使用权。)那么,就应当把它们列为共同被告。完了以后,再根据他们的规定来追究他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那是他们内部的事情。”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江天勇律师说,即使一时难以查清谁负有窥探居民个人隐私的直接责任,摄像头拍下所谓“私房事”的时候是归哪个单位使用,应当是可以排查清楚的:
“如果能明确看出是哪个摄像头摄的,那么这个摄像头归于哪个部门管理,属于哪个单位管理,我觉得管理的单位是有责任的。它肯定逃脱不了应该承担这个责任的结果。”
江律师说,中国一些城市的路面摄像头太多了一些;他说,中国应当有一部隐私权法 :
“出于治安的需要,出于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在一些必要的地方,我觉得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在我和一些同行朋友也都谈了这个问题,感觉到现在到处是摄像头,难免会出现摄像头过多过滥、侵犯公民隐私权这样一个情况,是没有必要的。隐私权法这样专门的法律现在国内目前还没有,但是,对于对公民的隐私在民法里面能够引申出一些。但是,专门的规定现在很少,这样的法律是应该有的。国内也有这方面的呼吁,而且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时有这样的案例,法院往往是支持的,司法机关也是支持的。我觉得将来有出台这样法律的必要,但是什么时候出来?我觉得还是需要引起大家更多的关注、呼吁才有可能。”
刘亚军律师也表示,有必要尽快制定隐私权法:
“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因为什么呢?现在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上对公民的隐私权是有规定的,但是,这个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讲不是很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就目前社会发展的状况,应该有更具体的法律,有更细节的规定来进行保护。”
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律师说,在需要的场所设置摄像头是可以的,但是其操作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为了公共安全设立一些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在一个合适的状态下面应该说也是合理的。但是,这个要有一个简单的立法或者规范。如果有人把它蓄意改变了,当然这个改变的人要负第一责任。因为现在没有这个规范,我没有看到这个规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由于配备有20万个摄像头的社会治安电子防控系统的建立,深圳市刑事案立案数有所下降,破案数有所上升,但是该系统的管理措施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