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跨國抓捕"(下):非常規手段與失信的外交保證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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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跨國抓捕"(下):非常規手段與失信的外交保證 在羅馬街頭聯合巡邏的中國與意大利警察
美聯社

在本臺的特別報道《中國式“跨國抓捕》的上集節目中,我們介紹了一些中東穆斯林國家成爲中國政府遣返維吾爾人的幫兇。中國政府想要跨國抓捕的不僅僅是維吾爾人,採用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門。中國官方聲稱,在2014年開始採取"天網行動"以來,已經從海外遣返近萬名“外逃人員”。研究卻發現,這些所謂外逃人員多是通過非常規手段或被迫、或被綁架、或在遭受恐嚇下回到中國。至於通過正規法律程序引渡回中國的案例,中國是否又遵守了外交保證呢? 下面請聽本臺記者唐家婕採寫的特別報道《中國式“跨國抓捕”》的下集:   非常規手段與失信的外交保證。



中國式的“跨國抓捕”行動,非正規的手段以及“送中”後中國司法不透明的各種問題,正在國際社會引起警覺。

總部設在美國的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在一份報告中歸納了中國跨國打壓行動的幾個鮮明特徵。首先,這個打壓運動的廣度及全球規模前所未見,針對的羣體除了維吾爾等少數族羣外,還包括政治異見人士、人權活動人士、記者、前共產黨內部人士等。其次,中國採用的跨國打壓手段無所不包,除了正規的引渡,更多是威脅、誘騙、監控、甚至綁架等非常規手段。

"引渡"之外的三大非常規手段

(央視“天網”行動紀錄片)

根據中國官方數據,自2014年開始實施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天網”行動以來,截至2021年6月,中國已從120個國家和地區遣返外逃人員近萬人,其中紅色通緝的100名人員已有60名被追回。

談到跨國抓捕,外界通常聯想到引渡程序。中國《引渡法》2000年頒佈實施到現在二十多年來,已與六十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已有至少四十個生效。

中國已與六十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已有至少四十個生效。世界各國與中國已簽署或批准的引渡條約狀態圖(Ratified:已簽署生效;Signed: 已批准但尚未生效)(來源:保護衛士)
中國已與六十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已有至少四十個生效。世界各國與中國已簽署或批准的引渡條約狀態圖(Ratified:已簽署生效;Signed: 已批准但尚未生效)(來源:保護衛士)

不過,人權組織保護衛士研究了2018年的案例發現,依正常司法程序“引渡”嫌疑人的方式,在中國追逃海外嫌疑人中,只佔百分之一;超過六成都是使用“非自願回國”的方式。報告還指出,“天網”行動除了針對官方宣稱的經濟犯、貪官,明顯還用來打擊政治異議與人權人士。

人權組織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研究員陳彥廷告訴本臺:“中共操作所謂‘引渡’的多元性,是讓我們擔憂的一些現象。例如越來越濫用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的機制,促使其它國家配合;又例如表面是引渡,中國在背地裏還會用一些非法的手段來搭配正規的引渡。”

人權組織保護衛士以2018年案例製作的 “非自願回國”分佈圖
人權組織保護衛士以2018年案例製作的 “非自願回國”分佈圖

今年四月,由中國高級法官王曉東、莊慧娟在中國官方期刊《法律適用》發表、探討“反腐國際追逃追贓中的引渡”的論文寫到,中國的反腐國際追逃有四種手段:引渡、遣返、勸返和異地追溯。文章寫到,“引渡程序限制較多、環節冗雜、程序繁瑣,引渡往往面臨重重困難。因此,目前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實際工作案例中仍是多數採取勸返,少數採取遣返,成功的引渡案件比例偏少。”

保護衛士研究六十二起“非自願返國”的案例後,歸類了中國追回海外“逃犯”的三種非常規手段: 威脅、騷擾國內親人、中國警方或特工在外國非法“勸返”或騷擾當事人,以及直接從海外祕密綁架回中國。

第一種恐嚇國內親屬是最普遍的做法。以中國最高法院前法官謝衛東爲例,他在2014年移居加拿大,公開批評中國司法體制。中紀委在2018年指控他貪污,甚至在謝衛東拒絕 “自願”回國後,中國警方拘留了他在中國的妹妹及兒子,還騷擾他的前妻及商業夥伴等。最終並未成功。

中國最高法院前法官謝衛東(大紀元網)
中國最高法院前法官謝衛東(大紀元網)

“這樣的情況非常普遍,很多在美國和歐洲的海外維族人也都收過類似的(中國警察騷擾)電話。”世界維吾爾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烏麥爾·卡納特提到,他身邊的朋友就收到過來自從集中營放出來的親人的信息,“國內的親人質問她‘你不爲我們着想,你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女兒?你應該馬上到中國大使館去(自首),收回你接受自由亞洲採訪時說過中國政府的話,告訴他們,你愛中國……。”

第二種由中國特工直接在海外騷擾當事人,最受矚目的案例之一是2014年的董鋒案。已獲得澳大利亞身份的法輪功學員董鋒,被臥底在墨爾本的中國警察勸說回國受審,並威脅他在中國的家人。消息曝光後引發中澳的外交爭端。

第三種海外綁架是明文寫入《中國監察法》的合法手段。保護衛士報告揭示,指揮天網系統的國家監察委員會,2018年7月4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關於反腐國際合作第52條釋義,授權境外綁架“合法化”,並明文把“追逃”的非常規措施寫入法條中: “一、綁架,採用綁架手段將在逃人員緝捕回國:二、誘捕,將犯罪嫌疑人引誘到誘騙國境內、國際公海、國際空域,或有引渡條約的第三國,然後進行逮捕或引渡。”

在泰國、緬甸被綁架的中國記者李新、人權捍衛者唐志順,以及香港銅鑼灣書店事件中被綁架的英國籍李波、瑞典籍桂民海都是這類海外綁架的受害者。

瑞典籍華裔書商桂民海(視頻截圖/法新社)
瑞典籍華裔書商桂民海(視頻截圖/法新社)

失信的外交承諾

在中國各類非法跨國鎮壓行動一一被揭露曝光的情況下,今年四月,新西蘭最高法院的一項引渡判決更讓國際社會關切。

新西蘭最高法院裁定,被控涉及中國一樁謀殺案的新西蘭永久居民金京燁(Kyung Yup Kim),可被引渡到中國接受審判。裁決指出,准許引渡的前提是,中國政府保證當事人不會受到酷刑,並且獲得公正審判。此外,中國還保證金京燁未來被關押於上海時,新西蘭領事館人員可以於審判前與審判期間進行監控、審判前至少每兩天可探視一次,若被告要求見面也將應允。

此案最終將交由新西蘭司法部長法佛依(Kris Faafoi)決定是否允許或拒絕引渡,不過目前他尚未做出決定。

“新西蘭的裁決是令人震驚且難以接受的,  我們觀察中國過去違反承諾的劣跡斑斑,可以知道他的外交保證是完全不可信的。” 陳彥廷舉例,中國背棄國際承諾的案例,大致對中英聯合聲明的不遵守,小致基本的領事協議,比如先前因孟晚舟案遭報復拘押的兩名加拿大人,被中國關押了三年多,依照領事協議應該每月都能得到一次會見,但最後只有四次,且兩次還是在線上進行。

歷史上的其它案例還有1995年王建業被從泰國引渡至中國,儘管中國保證不會判死刑,但最後王建業仍遭處決。另一起加拿大的引渡案中,中國曾向加拿大作出外交保證將保障嫌犯楊峯的權利,但在引渡之後,楊峯卻在沒有任何解釋之下被迅速處決。

陳彥廷說,“第一中國外交保證不值得采信, 二來是被引渡人到中國後人權沒辦法受到保障,很高的幾率會被迫害。所以新西蘭法院的決定令人費解,我們更擔心會開一個先例。”

美國著名的中國及東亞法律專家孔傑榮(Jerome A. Cohen)也在《外交家》雜誌上撰文提出警告說,當中國的司法、執法試圖跨越國界,世人就必須更深入檢視中國的司法與立法系統。

長期追蹤類似案件的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中國分部主任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說得更直白:“會相信(中國)這種外交保證的國家,要麼是一廂情願,要麼是疏忽大意,要麼是在利用這些保證來掩蓋自己是施加酷刑的同謀。”她說北京肯定會用這個案例再去敦促其它國家的政府答應類似的引渡請求。

理查森呼籲,被北京提出引渡要求或外交保證的國家,不要漠視擺在眼前的現實。


(記者:唐家婕    責編:申鏵    網編: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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