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入罪门槛由30万元上调至300万元,并明确严惩境外隐瞒与非法支出行为,相关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差额巨大”,进入刑事追责范围;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差额特别巨大”,对应更高量刑区间。此前司法实践中,相关标准以30万元作为起点。调整后,30万元至300万元区间的差额,一般不再按照该罪名处理。
安徽前检察官沈良庆接受本台采访时说,腐败问题是中国社会痼疾,是一党专政的权力垄断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垄断权力和真理本身就是为了垄断利益。他说:“所以说,中国的腐败问题是制度性的腐败,在市场化条件下,权力寻租只会愈演愈烈,贪腐数额越来越大,动辄上亿。在这种情况下惩治贪污腐败的立案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如果不随着贪腐数额的不断加大水涨船高,总不能把所有官员都抓起来判刑,还要把很多官员都判处死刑吧?”
制度性腐败下的“水涨船高”
新解释共24条,同时明确量刑标准:差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将财产用于非法活动或曾因瞒报财产被处分等情形的,从重处罚。
作为对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差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差额特别巨大’”。这一标准在过去多年间一直用于相关案件认定。
广东司法界人士曾先生接受采访时说,相关罪名入罪标准的调整,也引发外界对反腐尺度变化的关注:“这个门槛调高也是没有办法,因为现在贪污受贿的数额太大了。几十万元作为公务员,真的不能叫贪污了,大家都不认为是贪污。大概一二十年前,我办的受贿案,检察院都不愿立案,说太小了。现在更不用说,公务员几乎没有不贪的。”
法律标准随贪污数额“贬值”
根据中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办案时看的是无法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不是官员全部财产。一旦认定成立,差额部分将依法追缴。
沈良庆说,这次调整幅度较大,将入罪门槛提高至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同步上调至1000万元以上。“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不断提高,也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特赦,就是统治集团自己特赦自己,否则就要把自己人抓光了。”
网络平台上,有网民留言称,“标准提高之后,一些原本可以入罪的情况,现在不再构成犯罪”;也有声音将这一调整视为重新划定适用范围,甚至认为是对入罪标准的放宽。
严惩境外隐瞒与非法支出
解释(二)还对从重处罚情形作出规定。若将相关财产支出用于非法活动,或曾因瞒报财产被处分,在认定该罪时将从重处理。在涉及境外资产方面,解释明确,隐瞒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如将相关存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曾因隐瞒境外资产被处分,同样作为从重处罚依据。
公开资料显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职务犯罪体系中长期被作为补充性条款使用,主要针对无法查明具体受贿或贪污来源的情形。2016年确立的数额标准,此后多年一直作为司法认定依据。
山西法律界人士张先生对记者说,在中国政府官员个人财产无需公开的背景下,官方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这肯定是对贪官的放纵,我们对照西方发达国家公职人员,如日本公开的财产,这个数额肯定非常庞大,这与中共所强调的反腐是相违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