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阳原国保大队长被刑讯逼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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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指控受贿,一名国保队长遭检察人员突然提审,随后被剥夺睡眠刑讯逼供,两三天后,他因为身体不支,被迫供认,他随后被定罪判刑。之后再出庭时他翻供,表示自己无罪。在两集报道中,我们针对这位国保队长的遭遇展开调查。

他是陈树荣,原系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于2015年6月11日被人指控受贿,被检察院办案人员施用非法手段刑讯逼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月。目前案件经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后,2016年12月19日接到通知,案件被发回重审,多次出庭,最近的一次是2017年3月初庭审,但是至今仍然未宣判。

据调查,2015年6月11日晨,陈树荣因公出差到西昌市住于酒店,接到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要求他帮助查办一案件的情况,陈树荣答应在酒店里等待他们前来,在酒店等到后,被要求到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去协助。于是与其一同赶到凉山州人民检察院,被办案人员突然控制,在地下审讯室进行审讯讯问,要求他交代在办理一故意伤害案中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被陈树荣否认后,对方将他控制于审讯椅上审讯并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其间,办案人员向陈树荣叙述了“证人”揭发的证词,及其湖南省祁阳县检察院转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协查函,并称已提取了证人“贿赂” 陈树荣时在西昌市国标酒店的监控录像,并称在监控中能清楚的看见陈树荣受贿的情形,要求作出交代,陈树荣对此否认后,遭到办案人员轮班审讯,不让陈树荣休息,使用变相肉刑刑讯逼供。陈树荣系一名曾经追捕逃犯,造成颅底骨折后大脑损伤的七级伤残民警,不堪折磨,在审讯中晕倒清醒后,为生存保命,决定按照办案人员逼供的情形编造供词,在2015年6月13日天亮时开始编造其要求的供词,方才被允许在审讯室打盹休息片刻。在6月13日早上8时,陈树荣被叫醒后又再被审讯并做谈话记录,于中午12时,陈树荣被出示传唤证,要求签字,又再次被讯问与录像,做出首次讯问笔录,晚间被押送凉山州看守所予以刑事拘留。之后在侦查与起诉间被多次讯问,陈树荣均按照逼供时的情形作出供述,因为办案者均是检察机关的同行人员,被逼供时的心里阴影无法消除,因此陈树荣只想后来在法庭上才反映其事实经过,当庭翻供。

陈树荣认为,他被审讯时被控制人身自由,检察机关未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在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出示传唤证前的刑讯逼供审讯,已严重违法。此外,在庭审中,检察机关隐匿相关证据,一是隐匿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审讯的全程实时审讯录像,二是隐匿提取的所谓的“受贿”时的酒店监控录像(注:在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审讯时,检察机关一再强调提取了该酒店监控录像,能清楚看见其受贿时的情形,但是,在庭审中却不出具该录像)。此外,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未出具相关证据后,庭审被迫休庭,从依照法律说事的角度,一审法院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违反“无罪推定”司法原则,在公诉机关一对一的指控证据难以达到指控犯罪的情况下,却对其做出有罪推定, 陈树荣认为是明显枉法裁判。

目前,案件经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但记者打电话询问法院,但法官拒绝透露案情。

在2017年庭审当天,陈树荣的律师因为受到胁迫,无法出庭为他辩护。他认为,办理此案的办案者已涉嫌刑讯逼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并且,违法办案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对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违反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视而不见。

据调查,陈树荣自从参加工作在公安部门工作二十余年,兢兢业业,克己奉公,立过功受过奖,曾因追捕杀人逃犯而因公受伤,致使大脑受伤(颅底骨折)致神经萎缩,导致右眼失明,鼻子失去嗅觉而致七级伤残。他表示,为了公众的利益而不顾自身的人,能在工作中为区区五万元钱、四条香烟而违法?!他强烈要求权威部门依法调查他的案子,对他平反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