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妇女”被轮奸转卖 上访二十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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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石村一组村民郑梅英女士最近通过网络向中国民间著名维权人士、独立媒体自由撰稿人宋扬于投诉,她在信中说:由于当地公、检、法三家联手造假,保护团伙犯罪分子崔文书、韩新喜、王桃成等,从而导致她20年前被其团伙持刀跳窗入室强奸、轮奸、转卖、抢劫一案的相关责任人至今依然是逍遥法外,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她上访、申诉的近20年时间里,她和她的家人却连续遭受到地方政府及公、检、法、司一连串的打击报复。 本台记者日前采访了郑梅英本人,她介绍自己被轮奸还被转卖的遭遇。

为了核实她介绍的情况,记者打电话给办案人员付天杰,但他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又采访了另外一名办案人员元志兴,他表示,他们无权提供有关情况。

据调查,受害人郑梅英家在石村一组系小户人家,人单力薄。1994年元月份的某一天深夜,同村村民崔文书见郑梅英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便持刀跳窗入室到郑梅英家中欲对郑梅英实施奸淫,郑不从,双方发生揪拽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崔文书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郑梅英发生了性行为,并直接导致郑怀孕坠胎。事后,崔文书还威胁恐吓郑梅英不许报警,如果报警就会对她两个年幼的儿子和她在外面做工的丈夫下毒手,慑于对方的淫威,郑梅英只有独自一个人黯然流泪。1994年8月25日夜,村民崔文书又一次持刀跳窗入室潜入到郑梅英家中,采取同样的方法胁迫郑梅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1994年秋后的一天夜里,村民崔文书又再一次的从郑家窗户跳入郑梅英的住室对郑梅英进行了强行奸淫。之后,崔文书还勾结濮阳市林州钢铁公司矿山职工王桃成、韩新喜二人合谋将郑梅英以2700元的价格私下拐卖给韩新喜。

1994年下半年,时在濮阳市林州钢铁公司矿山工作的王桃成经同乡韩新喜介绍和崔文书一块儿到当地村民郑梅英家帮忙并认识了郑梅英,在1994年阴历十月初一夜,韩新喜与崔文书二人合伙持刀跳窗入室到郑梅英家残暴地将郑梅英进行了轮奸。1994年阴历10月初4夜,王桃成以崔文书让他来找郑梅英玩为由,从郑梅英家的窗户跳进郑梅英的住室欲行奸淫郑,遭到郑梅英的极力反抗,在郑梅英喊人以后,王桃成落荒而逃。停有一会儿,王桃成又从郑家的窗户跳进去对郑进行强行奸淫;次日上午,郑梅英很生气的到矿山找到王桃成,王说给郑500元了结,后又反悔。在其宿舍里再一次对郑梅英实施了奸淫。郑梅英因此生活在恐惧中,夜晚睡觉不得安宁,时时担心有人闯入欺负她。

1994年冬季,一直在外面打工的崔新奇回家后发现妻子神情不对,在他了解事情真相以后,马上带着郑梅英一起去当地河顺镇派出所和矿山的上级林州市钢铁公司保卫科报案。当时的河顺镇派出所长杨继锁要求郑家私下给他5000元才肯立案。因郑梅英家拒绝他所提出来的要求,案件一直没有得到受理。此举,也迫使郑梅英夫妇开始了进京上访,后在公安部和河南省公安厅的督办下,直到1995年下半年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式立案侦查。1996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桃成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于1996年7月26日被释放,后又于2005年9月16日被逮捕。1996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崔文书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7年1月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997年7月18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8年12月25日林州市公安局对其进行取保候审,2006年4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06年4月14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2月4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1996年3月12日,因涉嫌强奸犯罪,犯罪嫌疑人韩新喜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释放,1998年11月25日被逮捕,2000年9月1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0年11月7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对韩新喜涉嫌强奸一案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006年10月10日和2007年9月24日,林州市检察院分别就王桃成、崔文书二人涉嫌强奸一案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郑梅英也同时向林州市法院提起要求王桃成赔偿医疗费5300元,造成妇科后遗症十余年的医疗费8000元,名誉损失与精神赔偿费60000元及夫妻二人十余年来停业带产上访误工损失按每年10000元计算,共计12万元和要求责令被告人崔文书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共计100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2006年11月22日,林州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此强奸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并作出(2006)林刑初字第4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郑梅英、被告人王桃成均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4日作出(2007)安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林州市法院原判决,发回林州市法院重新审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秦梅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郑梅英及其诉讼代理人崔新奇,案件被告人王桃成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10月31日,林州市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桃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郑梅英交通费用8000元。

2008年3月20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林刑初字第6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形式,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文书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郑梅英经济损失7000元。

因为韩新喜没有被检察院提起起公诉,受害人郑梅英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对于林州市检察院所作出的决定对韩新喜(存疑)不起诉决定和上述两个判决结果,郑梅英均表示不服,她先后上诉、申诉至安阳市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终进京上访维权。在尽20年的上访、申诉、维权过程中,郑梅英及其家人屡次遭受到地方政府和当地公、检、法、司的软禁、扣押、训诫、拘留、劳教等不同形式、不同方式的打击报复,两个儿子也因此一直未能够上学。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当地公、检、法、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为了阻止郑梅英不再进京上访,林州市公安局包案局长苏相顺代表林州市委书记王春安、政法委书记刘继现、公安局长张世忠于2008年4月15日把郑梅英叫到河顺镇派出所,答应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补偿郑梅英家数十年来因为上访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是150万元。双方约定:此款在奥运会结束前一次性付清。但前提是:郑梅英必须就此停访息诉。为预防不测,当天,郑梅英还与对方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然而,待奥运会结束以后,政府却迟迟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并且单方面反悔不承认有此协议。

那么,郑梅英上访的最后结果如何呢?这起强奸轮奸转卖妇女案为何没有彻底进行司法解决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集报道中继续展开调查。

调查记者白帆

Baifan89@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