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诈骗系狱十年 浙江演艺经纪人申请国家赔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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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演艺经纪人和横店集团签合同,组办CCTV《同一首歌》活动,没有想到合作不但失败,自己身陷囹圄十年,虽然后来法院改判无罪,但青春年华白白浪费,唱出一首人生哀歌。他出狱后四处上访上告,要求国家赔偿。

据调查,汪崇余,1973年生,浙江淳安人,2002年前在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任职演艺中心主任。2003年4月筹备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并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审核公司名称,2003年8月公司成立。

2003年7月因接受浙江横店集团影视城的委托策划CCTV《同一首歌》栏目到横店参加演出活动,在执行委托授权过程,汪崇余依照委托内容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活动方案并获通过,向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办理相关的手续,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并于同年8月、9月初,由相关的部委出具批示件同意参加《同一首歌》活动,中央电视台也出具了《同意函》。

依照先前与横店影视城的约定,横店影视城公司此时理应与汪崇余的华娱公司签订有效的合作协议。但是,2003年9月29日,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解除对汪崇余公司的委托,与此同时找其他单位在组织策划《同一首歌》。

然而, 在2003年10月1日,横店影视城又找汪崇余商谈签约合作,直到2003年10月4日,横店影视城才正式与汪崇余的华娱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同一首歌》晚会。之后,双方各自依约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横店影视城擅自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商业售票,导致中央电视台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取消《同一首歌》赴浙江横店演出的决定,其也不与汪崇余公司协商解决合同事宜。

2003年10月22日,横店集团刘忠孝副总裁致电汪崇余商议补救措施, 直到2003年10月27日晚上,横店影视城殷旭决定不和汪崇余公司合作任何形式的演出活动;

2003年11月1日,横店影视城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同 唱 一首歌》晚会如期举行,这期间,有歌手明确告诉汪崇余这是横店影视城故意搞黄他的《同一首歌》晚会的,且有人冒充他公司职员与签约的歌手联系演出继续。

2003年10月25日,横店影视城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称“诈骗”。

2003年10月27日,东阳市公安局介入本案,2003年11月25日夜,东阳市公安局将汪崇余从杭州刑事强制进看守所。

2003年12月,公安机关从业务单位和歌手那里追回412万元(判决书上显示398.9852万元);

2004年12月东阳市法院一审判汪崇余14年半;

2005年3月,金华市中法请示浙江省高法后,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6月东阳市法院重审判决14年半;

2005年9月29日金华市法院二审判决12年半;

2005年10月横店影视城民事起诉,主张其公司与汪崇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2005年12月,东阳市法院民事判决支持横店影视城的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006年3月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汪崇余不服判决继续申诉,

2007年9月金华市中法驳回汪崇余的申诉;

2011年6月9日,汪崇余被假释,并继续申诉;

2013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书、同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并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4年4月6日,金华中法传票通知4月18 日再审开庭;

2014年4月15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

2014年5月2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汪崇余6月6日再审开庭;

2014年6月6日上午九点十五分钟开庭,下午三点三十三分再审当庭宣判汪崇余无罪;

2015年3月,汪崇余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1.7亿国家赔偿要求;

2015年8月10日,金华市中法作出(2015)浙金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

汪崇余不服决定金额以及道歉方式,遂于2015年9月15日申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浙江省高法作出(2015)浙法委赔字第14号国家赔偿决定。同日下午,我向赔偿义务机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履行国家赔偿决定通知书》。汪崇余 2016年1月22日,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要求国家赔偿书》。

更诡异的是,浙江省高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国家赔偿决定义务,既没有履行合同款的退赔,也没有为汪崇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汪崇余多次或致电或写信或到省高法反应情况,但都毫无音讯 。

2016年2月23日上午九点汪崇余的国家赔偿款执行账户上收到一笔80余万的网银转账,与此同时,我的款项既被司法扣划走,下午咨询银行,银行回复称:早上十点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以(2005)东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无效判决”,依据(2006)东执字第737号之四号、五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裁定执行。

汪崇余认为,由于横店集团有限公司的诬告,把普通的合同纠纷民事经济案件人为的歪曲事实转变法律性质成为刑事犯罪“合同诈骗”,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五次审判有罪,致使汪崇余含冤服刑十年半,为此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公民基本人权被侵犯,横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有责任,他因此申请国家赔偿。

网编: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