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企惡意拖欠 包工頭破產(中)
2016.03.02
蒙古族的智根富以及妻子王敬夫婦承包呼和浩特鐵路局的工程,因爲工程款被拖欠產生糾紛,他們上告上訪十多年。 最後終於等來自治區高院的判決,但結果令他們欲哭無淚。他們要求賠付的二百多萬工程款和其他損失最後判決只給付三十萬,連他們墊付的工人工資都不夠,他們欲哭無淚。昔日的老闆如今破產,在超市當保安打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妻子繼續上訪,要討回公道和鉅額損失。
據調查, 1992年4月份,智根富首次承建了呼和浩特鐵路局集寧鐵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豐鎮2、5、6號樓”的項目建設工程,當時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集寧鐵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諾支付四項工程餘款10萬元給智根富。
1997年8月智根富以班組承包的形式承建集寧鐵路“六馬路一號樓”工程,該工程建築面積1721平方米,第二年7月竣工並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審計報告確認“六馬路一號樓”的工程計價是11萬元。
1999年5月,智根富再次承建了集寧鐵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懷遠路五號樓工程”,並於同年11月底按期竣工交付使用。集寧鐵路二公司應該支付給智根富的工程款爲14萬元。
2000年7月,智根富承包建設了集寧鐵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十五大排一號樓”工程,項目於2001年10月竣工並交付使用,集寧鐵路二公司應該就此工程支付給智根富工程款爲89萬元。
對於上述庭審過程中所調查認定的全部事實,原被告雙方也都當庭進行了確認,但是,被告方呼和浩特鐵路局集寧鐵路二公司拒絕支付工程款給智根富。
2005年7月11日,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2003)呼鐵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的形式,一審判決集寧鐵路二公司給付智根富工程款30萬元。
集寧鐵路二公司表示不服,理由是原告系本單位職工,與被告之間是勞動關係,不是承包關係,更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爲由上訴至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2005)內民一終字第158號民事裁定書的形式撤銷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03)呼鐵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並駁回智根富的所有起訴。
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以後,智根富、王敬夫婦先後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和內蒙古檢察院提出再審申訴申請,2008年9月2日,內蒙古檢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同年11月25日,內蒙古高院也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駁回智根富所提出要求再審的訴訟請求。
2009年共和國60週年大慶,中央巡視組到內蒙古督查涉法涉訴案件,智根富將自己的情況如實地向巡視組做了彙報。2010年6月中旬,在最高院調閱案件卷宗的同時,內蒙古高院要求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主動與智根富、王敬夫婦二人協商解決此事。當時,呼和浩特鐵路局恆諾公司領導以解決住房和安排子女工作爲條件,答應支付工程款95萬給智根富,所有事情將在一個星期內予以落實到位,前提是:智根富夫婦二人就此放棄訴訟,不要再進京上訪。結果一個星期以後智根富等到的卻是無任何結果的結果。
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件下達指令要求內蒙古高院重新再審。2012年4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以民事判決書的形式撤銷內蒙古高院裁定;維持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2003)呼鐵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集寧鐵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智根富工程款30萬元及利息。
記者採訪了該案的律師以及其多名他當事人瞭解到:此案久拖不決的重要原因就是因爲呼鐵內部的貪污挪用公款的腐敗案件, 爲文過飾非,公司將貪污腐敗造成的經濟損失轉嫁到智根富身上。與此同時,因爲呼鐵是鐵老大,在當地很有勢力,地方政府包括信訪部門無法介入,法院在判決時偏袒呼鐵系統。
面對這樣一個無法挽回損失的判決,智根富、王敬服務在繼續上防,他們渴望有關部門調查這一糾紛,賠償他們和民工的損失。
調查記者 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