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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此外还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等。
本期妇幼论坛节目就这一最新规定展开讨论。
下面请听节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