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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共产党国家必然把国家主要作为一种武力工具,所以它不可能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这种国家中的政治审判大多按照事先的安排进行;而且为了惩治敌人并使自己逃脱审判,其法律总是有“漏洞或例外”。
“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立法权是不能和行政权分开的。……在一党专政的制度下,这是政府专制和万能的根源之一。同样,警察权实际也不能同司法权分开。捕人者也就是审判并执行处罚者。这个圈子是很紧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调查机构,审判机构和惩罚机构是数位一体的,也是同一机构。……一个重要原因是共产党政权必须保障并确定它所依存的新阶级的权利,以便维持其自身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