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的律师刘士辉起诉监狱和狱管局 法院裁定不受理

上周报道了7月30日受狱中服刑的维权人士郭飞雄(杨茂东)委托的在广州的刘士辉律师状告广东省梅州州监狱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刘士辉律师说:“我所以告他们,因为在会见杨茂东这事情上,他们屡屡设置障碍,7月7日会见时,致使会见被无理中断,剥夺了我会见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要在接受材料七天之内决定是不是立案。”(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采访报道2009,08,08)

2009.08.11



*刘士辉律师起诉一周后,接到法院裁定书*

上周报道了7月30日受狱中服刑的维权人士郭飞雄(杨茂东)委托的在广州的刘士辉律师状告广东省梅州州监狱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刘士辉律师说:“我所以告他们,因为在会见杨茂东这事情上,他们屡屡设置障碍,7月7日会见时,致使会见被无理中断,剥夺了我会见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要在接受材料七天之内决定是不是立案。”

*刘士辉律师:越秀区法院裁定不受理和我对事实的说明*

8月6日刘士辉律师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当天他接受专访,就《裁定书》内容,谈相关法律规定和他的看法。
刘律师说:“越秀法院已经向我送达了《裁定书》,我读一下核心部分――

2009越法立刑处字第10号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广东省梅州监狱
对会见申请的相关行为,须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因此同时起诉该局,而该局仅为广东省梅州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其审批应属内部管理范畴。。。

刘士辉律师说明:“关键字眼‘属内部管理范畴’这显然跟事实不符。”

刘士辉律师(继续)读:“原告并未提供有该局署名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

刘士辉律师:“读到这里,我插一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明知道这个审批是不合法的,他不可能给我什么文书,但是,比如有一些签字,或者有关书面材料,我是有的,只不过我第一步没有举这个证据。而且那天起诉时,我也特意跟他说了‘有关的后续证据我会陆续提供,我现在仅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的证据。’”

刘律师(接着)读:“故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并非适合的被起诉人。至于另一被起诉人广东省梅州监狱,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十七条、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应由本院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士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下面署的是三个法官的名字――廖法官是审判长,立案庭的。另外两个审判员。
日期2009年8月6日。”

*刘士辉律师:意料之中与意料之外*

刘士辉律师说:“在我意料之中,对梅州监狱的起诉,他有可能不受理。但是连对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起诉也不受理,这出乎我意料之外。

因为,我以为他无非是给我分成两个案子,一个在广州这边告省监狱管理局,另一个案子,告梅州监狱到梅州起诉,最坏的结果就是这样。没想到两个都不受理,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前天法院法官通知我的时候,当时不想下裁定,想口头高知一下。我坚持要求说‘你们要给我下裁定书’。当时他的话说得挺慢:‘我们领导研究过,这个案子我们不受理’。从他的话里能听出来,决定权并不在他们。”

*郭飞雄和郭案简况*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曾参与广东太石村等维权活动和营救维权律师高智晟。2006年9月被拘捕。郭飞雄案曾因证据不足两度“退查”。郭飞雄在看守所会见律师时陈述,遭到包括电警棍电击生殖器的酷刑逼供,因不堪侮辱与酷刑,郭飞雄曾撞向玻璃自杀未遂。
   
2007年11月郭飞雄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四万元人民币。 涉案是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沈阳官场腐败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此事几年前已经处理过,并且罚没过十万元人民币。      

郭飞雄的家人自今年4月初多次要求探视郭飞雄,被狱方拒绝后,5月20日郭飞雄的哥哥杨茂全获准前去探视,看到郭飞雄手上有伤口,还有软组织损伤。当时郭飞雄很气愤,说“我就是请律师来,你叫姐姐给我请律师!”

受郭飞雄家人委托的刘士辉律师6月4日赶往梅州监狱申请会见,狱方和上级部门无视法律,以各种藉口设障碍。
直到7月7日,广州刘士辉、李传忠二位律师才得以在广东梅州监狱会见了郭飞雄。郭飞雄自述因他举报狱警将服刑人员致死,自己遭到殴打,他给律师看了伤口,谈话多次被狱方阻止,直到郭飞雄被狱警强行拖走。

*刘士辉律师: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与合并审理条件*

刘士辉律师得知法院裁定不受理他对广东梅州州监狱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起诉后说:“因为去梅州监狱会见,梅州监狱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共同额外设定了一个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就是必须经过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才能会见。这显然是违法的,更主要的是基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一个文件规定,实际行为也是这样做的,这是要接受司法审查的,要进行诉讼。

主持人:“您现在打算怎么办?”

刘士辉:“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关于梅州监狱部分,他说要到梅州起诉,我也不奇怪,有心理准备,他们有可能以这个理由驳回。按法律,选择权在我,既可以选择在梅州监狱起诉,也可选择在广州起诉。我为什么选择在广州起诉?因为其中一个被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住所地是在广州。在《行政诉讼法》大概是第三十六条,我记不太准了,里面提到合并审理。像本案这种情况,我提了七项诉讼请求,其中至少两项是两被告共同违法的行政行为。我无论在哪里,都可以共同起诉,广州这边的法院对梅州监狱有管辖权,毫无疑问。

另外,从合并审理角度,既是同一个司法资源,又为了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就进行合并审理。

像本案这种情况,我认为同时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律条件,这个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刘士辉律师:如上诉,选择途径存在相互排斥*

主持人:“下一步您有什么选择?能怎么办?”

刘士辉:“如果上诉,就存在选择途径的相互排斥,我就不能到梅州法院去起诉,因为《诉讼法》上还有个原则‘一事不再理’,对同一起诉事项,不能两次起诉或在两家法院同时起诉,如果我选择上诉,这个裁定就不生效,就同时排除了我在梅州起诉的权利。因为从法律上,它有个‘羁束’的效力,羁束于广州越秀区法院,就不能到梅州去起诉。”

主持人:“在选择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您打算怎么办?”

刘士辉:“我再考虑一下。现在还在十天上诉期内。去梅州起诉,成本会大大增加,无论时间成本、实物成本,会成倍增加。”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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