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郭飞雄的律师张磊:控告四法官破坏法律实施

0:00 / 0:00

(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主持人张敏采访报道2015,04,20-25)

* 张磊律师 4 20 日上午看守所会见郭飞雄,下午对天河区法院四位法官提起控告 *

4月20日下午受郭飞雄委托的律师张磊到广州天河区检察院对天河区法院院长等四位法官提起控告。张磊律师当天上午会见了被羁押在广州天河区看守所超过一年半的中国维权人士郭飞雄。

郭飞雄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去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近18个小时后休庭,法官说“择日宣判”,至今没有宣判。

4月20日会见郭飞雄之后,张磊律师当天晚上接受我的采访。

张磊:“今天上午是我去会见的。”

*张磊: 《敦促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再纠正违法行为的律师意见》寄出三周,未见纠正 *

主持人:“这次会见提出了什么比较重要的问题吗?”

张磊:“这次会见提出……上次去要求查阅复制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和庭审笔录,天河法院非法的不准我查阅复制。为此我给天河法院的院长和郭飞雄、孙德胜案的审判长写了要求他们纠正违法行为的《律师意见》。我在《意见》当中说,如果你们不及时纠正、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我会提起控告。

三周过去了,他们没有纠正这个违法行为,也没有保障我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所以我今天下午去天河区检察院,对天河法院的院长、郭飞雄孙德胜案审判庭的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他们所在那个庭的庭长提起了控告,要求追究他们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

*张磊:郭飞雄、孙德胜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宣判或出示延期法律文书,故控告非法拘禁*

张磊:“为什么说是非法拘禁呢?因为在2015年1月6日时,我、李金星律师、陈进学律师、陈以轩律师,就是郭飞雄、孙德胜的辩护律师,我们联名向天河区法院提出《律师意见》,要求他立即释放郭飞雄和孙德胜。因为他没有在法律审理期限之内作出宣判,而他又没有向我们出示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律文书。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算上各种情况,以及目前案件这种已经这么长时间没有宣判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现在继续羁押,又不宣判,已经是超期羁押了。

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96条的规定,在法定的审理期限之内不能审结的,应当释放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就不能再羁押。

现在是在他没有出示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我有理由认为他根本就没有这个法律文书。那么现在实际上对于二人的羁押是超期羁押,超期羁押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所以,我就此也提出了控告。”

*张磊:希望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纠正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这次控告是一种法律程序上的控告程序启动吗?”

张磊:“对。”

主持人:“这个程序一般来讲,是有怎样一个过程?”

张磊:“上午会见时,我也跟郭先生沟通了这个情况。对于这种法院的违法行为,

我们向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希望检察院能够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法律监督职责,能够对于法院这种侵犯当事人和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督促法院进行改正。如果其中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就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张磊:如涉职务犯罪,检察院应立案查处;按《刑诉法》对控告应在十工作日内答复*

主持人:“这个控告和起诉有些什么区别呢?”

张磊:“控告是作为当事人、作为辩护律师,一个是发现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法院有侵害当事人和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那么检察院可以来监督。另外一个,如果构成非法拘禁,就是法院的院长以及审判长、审判员对于这种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的话,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属于检察院立案查处的范围。”

主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没有讲多长时间必须给以答复?”

张磊:“对于控告,按照最高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个六部委规定,对于律师控告反映诉讼权利被侵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答复。但是对于他们构成非法拘禁的犯罪的控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多少时间回复,或者说要如何进行答复。”

*张磊:对郭飞雄举报看守所性虐囚问题,驻所检察室调查尚无结论,暂无对郭报复*

主持人:“在今天的会见中,对于看守所内虐囚、性虐待……诸如此类前面郭飞雄举报讲过的那些问题,有没有什么新的情况发生?”

张磊:“新的情况就是上次李金星律师说了,驻所检察室对此问题也进行了一些调查。据郭飞雄先生说,这次他所披露的性戏耍、虐囚这种事件并不是看守所大规模发生的,而只是可能是有几个狱警他们的个别行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主持人:“情况怎么样?有没有什么报复之类的事情发生?”

张磊:“暂时还没有因为揭露性戏耍、虐囚事件受到不利影响。”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