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制还不如前苏联(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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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笔在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中向自由亚洲电台的听众和网站读者们解释了为什么说中共新党首习近平上台伊始即信誓旦旦的“恪守宪法原则”和他在十八大上向胡锦涛郑重承诺的“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表达的其实是一个意思。不过,即使是在遵从吴邦国概括出来的“五不搞”的前提下,中共现行宪法中明文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的行使,特别是监督权力的行使长期以来一直是“流于形式,止于口号”。极具讽刺的是,二十多年前就已经陆续解体的东欧“社会主义阵营”之中,无论是当时的苏联还是其他一些东欧共产党国家,虽然和当时的中共政权一样都是一党专制,但其国家权力机关在落实监督权方面,至少在形式上要显得比今天的中共政权治下的全国人大进步许多,原因就是这些国家里在共产制度解体之前,已经将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向制度化和司法化靠拢。

先说前苏联,当时的苏共政权早在一九六五年即创建了“人民监督委员会”,同年并颁布了第一部人民监督法;一九六八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颂布了人民监督条例及《关於处理公民的建议、申请和控告的程序》等相关法令;一九七七年在新宪法上正式确立了人民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一九七九年又依据宪法制定了新的人民监督法;对人民监督机关的基本任务、机关系统、设立程序、职能、权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到一九八一年,前苏联已经有了四千六百个不同等级的人民监督委员会和一百二十七万多个人民监督小组和人民监督岗。

另外,匈牙利从一九五八年开始设立“全国人民监督委员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在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下也有类似的组织。

除了上述国家,当时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还有波兰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则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规定用专门的司法手段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在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要服从它的决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还要保证它的决定的执行。

鉴於前苏联及当时的东欧众多共产党国家的经验,三十多年前中共政权在否定“文革”的前提下制定“八二宪法”时,中国大陆的政治界和法学界考虑到南斯拉夫等国设立宪法法院的形式似有学习西方“三权分立”之嫌,所以只敢建议中共治下的中国人大制度在宪法监督方面的取向,应该汲取当时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在宪法中规定建立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属下的各级宪法专门委员会。

当时,在彭真主持的几部宪法草案讨论稿中,还出现过有关建立宪法委员会的的设想和章节,但讨论来讨论去,最终还是被邓小平等政治元老一手遮天的中共决策集团所否定。

据当时曾参与其中的中国大陆的法学工作者撰文回顾:一九八二年在争论是否应该建立宪法委员会时,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我国已经存在中国共产党这个宪法监督的领导和核心力量,也建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的体制。只要保证党和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同时也充分发挥其他宪法监督力量的作用,我国宪法的实施就会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从旁设立一个独立於这两个体系的第三个宪法监督体系,必然会打乱既定的权力平衡,还要分散精力去协调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

从这段文字分析,一九八二年的这场讨论,要害其实是“三权分立”的问题。此前东欧国家虽然建有“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等机构,但这些国家当时的政体从根本上讲同西方民主国家的“三权分立”还不是一回事。但是,当时的中共领导人对此仍然感觉不能接受。

“八二宪法”公布实施以后,中国大陆的政治界、法学界部分人士及全国人大系统中的一些专职工作人员,基于中共政治体制改革的号召,强烈要求通过立法形式和建立必要的专门机构,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专门化、司法化”。

他们认为:无论执政党、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任务,这些职责和任务也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要求必须实现的,不能设想,它(他)们可以无视或抛弃自己的主要职责和任务而去专注於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这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即使是宪法明确地赋予宪法监督职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要同时处理其他许多重大的国事,不可能把一切精力和时间,甚至不能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到宪法监督中去。更何况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以集会的方式处理国事的,由於会期固定,会时有限,不可能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督。

当时有少数法学界人士及人大各级工作人员,更是大胆地发表文章,论证南斯拉夫等国建立宪法法院的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传统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

鉴于这种愈来愈强的要求和宣传呼声,当时的中共主要负责人及人大负责人曾经允诺进行人大监督“专门化、制度化”内容的理论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也已经开始组织进行有关“监督法”方面的立法研究工作,万里担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更是借中共“十三大”规定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机会,伙同现任中共党首习近平的父亲习仲勋向政治局汇报了人大常委会内在人大监督“专门化、制度化”方面开展工作的计划,并着手组建“监督法”起草班子。但这些讨论及工作计划都因为“六四”事件的发生而中止。

自一九九零年开始,习仲勋事实上已经提前退休,万里等人无疑是惧于当时的政治形势压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中止,再也没有提及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之类的问题,制定有关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建立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等问题更是不敢再提。

乔石自一九九三年春天从万里手中接过人大委员长职务之后,公开强调过要在他的本届任期内,强化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强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从乔石接任人大委员长至今,时光又过去了整整二十年,中共新党首上任之初重提维护宪法尊严的口号,口号兑现的可信度有多高,可能性有多大?愚笔会在本专栏的下一篇文章中再作分析。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