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马仔中谁最有可能是替死鬼?(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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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当局为何要助周永康掩盖“其他犯罪问题线索”?》中已经提示了去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所开列的周永康罪状,除了如今已经被天津市中级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包括的三项罪,更有所谓“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这里所谓的“其他涉嫌犯罪线索”无论是“雇凶杀妻”还是其他,既然当时是以政治局公报形式对外高调宣布出来的“调查中还发现”,就说明当时的习近平政权对此已经有足够的把握给周永康的定罪内容在受贿、滥用职权、泄密三罪的基础上至少再多加个一两项。现如今,习近平当局为何公然实言,不惜帮助周永康把这个已经在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犯罪线索”重新掩盖过去,这才是周永康案的焦点中的焦点!

那么如今这已经被当局决定“不再追究”的“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就是“雇凶杀妻”话,或许就是习近平政权已经决定要放周永康一条生路的征兆----毕竟他周永康在担任公安部长和中央政法委书记期间的残酷和铁血客观上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功劳还有苦劳。

周永康被正式起诉之后,中国大陆境内的媒体也掀起了一阵“周永康该怎么判合适”的讨论热。某著名网站曾有一篇题为《周永康的刑期谁说了算?》的分析文章,显然是因为标题虽谈不上“耸动”,但极具暗示性,所以点击率极高且评论跟贴没完没了,吓得网编赶紧把该文的评论功能关闭了。

笔者读到这篇文章时为时以完,没有可能再读到原本的跟贴内容,据推荐此文的内地朋友讲,此文一出,评论贴的内容五花八门,都是借此文章标题消遣和调侃当局的,有的说“当然是习大大说了算”,有的说是王歧山说了算,有的说是江泽民说了算,有的说是北韩兄弟党金小胖金正恩说了算,有的干脆说是周永康自己说了算......,最“严肃”、最“正经”的说法是政治局常委会说了算,最不正经的说法是习近平和江泽民玩“锤子剪子布”,谁赢谁说了算,就是没有人说是法庭说了算。

该文中说:对周永康的起诉书一经宣布,这位大老虎的量刑再次成为焦点。根据以往落马高官的判例,贪污金额、违法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其他刑责四个要素将直接决定其最终命运。不过,“落马高官中,死刑的个案越来越少”。

文章具体分析说:《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这已是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当下的贪腐案中,官员的涉案金额均远超于此,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比比皆是。但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却越来越少,贪官免死或正成为一种趋势。即使像刘志军、陈同海这样被指控金额高达6400万、1.9573亿余元的,也因其良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得以保命。

虽然法律并没有修改,但有检察系统官员认为,司法上可以尽量控制不判死刑,即把死刑的权利交给司法,这也符合我们国家严控死刑的发展趋势。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正在进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因此,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也应当十分慎重地适用死刑,以免陷入严刑峻法的司法误区。

该文中还具体开列了近些年的落马高官中被判刑期和刑种的比例,其中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到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高达50%。

进入本世纪以来,被中共当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级贪官有5名,他们分别是: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所以如果周永康“雇凶杀妻”一案不被放弃追究的话,应该也是死路难逃。

按照《周永康的刑期谁说了算?》作者的说法,根据公开报道总结可以发现,目前对于落马高官的量刑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死缓一般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也就不难理解:受贿数额均属“特别巨大”的薄熙来(受贿2044万余元)、刘志军(受贿6400万余元)、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为何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了。

薄熙来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以外,其他情节一般;刘志军具有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态度好等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郑筱萸虽然有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已退缴情节,但他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严重玩忽职守,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他所具有的酌定从宽情节无法降低案件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已经分析了当年成克杰之所以被判处死刑还“立即执行”了,重要原因是他在法庭上将检方主要依据他本人的交待成文的起诉书内容全部推翻,全盘否定。

《周永康的刑期谁说了算》一文中也认为,大量事实证明,态度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罚。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正成为确定受贿罪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典型的如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反之则会有负面效果。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审查阶段全盘翻供,即使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仍然百般抵赖,最终仍被处以极刑。

《周永康的刑期谁说了算?》一文把“问题”分析到最后,也仍然没有“破题”,但毕竟还是在最后一段分析“‘周永康刑期’背后的真问题”时对现行司法制度做了有限度的批判。文中说:“周永康刑期”引发热议固然因为其曾经的特殊地位,但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他以及其他一些落马官员的最终下场却有着另一层重要意义。量刑是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但现行的量刑操作却存在不小的缺陷。以贪贿犯罪为例,现行《刑法典》的起刑点以及量刑幅度基本上采用刚性的具体数额标准,其他犯罪情节在量刑上基本没有得到体现。且现行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量刑数额标准确实不合理,违背罪责刑的内在逻辑。单纯的犯罪数额标准也难以准确、全面地反映贪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利于实现刑罚公正。

在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中,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尤其是500万元以上的,已基本没有量刑数额标准。没有哪一个法官可以告诉我们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或死缓的量刑数额标准究竟是多少。由于贪贿10万元以上不再有数额规定,多少数额可判15年、无期或死刑,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造成量刑幅度过大或过小,严重背离罪责刑相统一原则。

落实到一般的贪官身上,笔者也相信多少数额可判15年、无期或死刑或许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要说对周永康的生杀大权掌握在法官手上,鬼都不信。

仔细对照中共政治局开除周永康党籍的那份“决定”内容与起诉书内容的异同,就会发现除了“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在起诉书中已经不见踪影的区别,另有一项就是起诉书中加了一句“社会影响恶劣”,有人据此认为这明摆着是当局要“激起民愤”,为可能处死周永康做舆论准备。但笔者在对照了周永康和他的几大马仔的被起诉书后,感觉当局也许是要让周永康的马仔,十八届中央委员蒋洁敏替死。对周永康的起诉书说他的犯罪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蒋洁敏则是“罪加一等”,说他的犯罪行为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这多两个字和少两个字,区别可是大了去了。有可能就是死刑立即执行和不予执行(死缓)的区别。

与目前对外公布的周永康被起诉内容不同的是,蒋洁敏的受贿金额已经公布,共计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与此同时,起诉书中还公布了蒋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82.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这里的“不能说明来源”其实就是抗拒交待。根据以往的经验,只要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源”而被因此罪加一等的贪官污吏,适用“坦白从宽”原则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