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海外中文媒体纷纷转载香港南华早报的一篇“披露”周永康案被“推迟”审判的消息。说是多名消息人士向《南华早报》确认,庭审周永康原本定在4月末举行,但现在已经被推迟。当局正努力将有关案件坐得更实。推迟的原因暂时未知,但有猜测认为,周永康可能翻供。
有心人不妨回顾一下,2013年薄熙来被起诉的时间是7月25日,一审开始的时间是8月22日,期间间隔时间不足一月。而今年周永康被天津检察院提请公诉的时间是4月3日,时间已经过去一月有余。外界很可能是就因为奇怪周永康等待一审开始的时间为什么会比薄熙来要长,所以有了"推迟"的"新闻"。
至于周永康"可能翻供"的说法,无疑也是鉴薄熙来案"依此类推"。
南华早报还特别采访"一名有处理此类案件经验的律师",说是"按照惯例,涉及高级官员的案件通常是按计划进行的,几乎所有人都在庭审之前就已经承认控罪。在庭上翻供也没什么用。"
但常驻北京的政治评论员章立凡说,如果周永康认为法庭可能判他死刑,他可能会翻供,好让其他本可能藉著他的判刑而获得自由的官员也被牵扯进来。
章立凡说,周永康可能认为,如果他要死,其他人也不能好好活着。
周永康是否会师法他昔日的政治朋党薄熙来当庭翻供,事不到临头,谁也说不准。但若按照章立凡的逻辑反推,周永康肯定不会当庭翻供,因为早在周永康接到被起诉书的那一刻,他可能只是花了数秒钟的时间,就已经把海外无数中国问题专家至今还在猜测不休的他周永康即将被宣判的结果掂量得一清二楚:下限,20年有期徒刑;上限,无期徒刑。死刑?无法可依!
之所以说周永康将被判死刑的推测是"无法可依",是因为如今对周永康的起诉书里写明的内容没有把周永康列入可判死刑的范围。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的电讯原文是:"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上三宗罪中,受贿一宗在周永康亲自主持修订的现行中共刑法中与贪污罪相当,是可以有死刑的,外界据此便推断周永康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殊不知该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在十万元以上的量刑是分两个层级表述的,而因贪污或受贿十万元以上者在被治罪的过程中,将会领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是将会被判处死刑,都会在起诉书中清楚地体现出来。
中共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心人不妨对照一下过去一些年来所有被判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的中共政权的大小贪官们,对他们的起诉书中就贪污或受贿罪的部分肯定都会在"数额特别巨大"或类似表述之后再追加一句"情节特别严重",如果起诉书中不写进"情节特别严重"的后缀,就说明检察院只是将此嫌犯列入贪污或受贿十万元以上的第一量刑层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对周永康的起诉书中对他的受贿罪部分只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形容之,因为有"巨额"两个字出现,所以论罪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也因为虽然受贿数额巨大,但受贿情节没有"特别严重",所以未来法院要判周永康死刑就要让检察院先把起诉书改写----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总之,检察院对周永康的起诉书是依据周永康同志亲自主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完成的,其中的具体表述内容已经决定了周永康将要领受的刑种或大致刑期。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周永康所犯的受贿罪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下,法庭擅自判他死刑,岂不是视"法律"为儿戏?
笔者也注意到周永康被起诉之后,有外界分析评论文章根据起诉书中出现两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字样而推断周永康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持这种分析的人士错就错在没有把该起诉书中分列周永康三宗罪的"分号"的作用搞清楚。
事实很明显,官方报道的周永康被起诉的三宗罪每一宗都不是一个单句表述,所以特别用了两个分号"严格区别",其中虽然出现了两处"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但第一个是后缀于他的"滥用职权",第二个是后缀于他的"泄密"。至于他的受贿罪部分,"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之后便用分号隔断了,所以后面出现的两处"情节特别严重"与受贿罪内容的描述完全没有关系。
中共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前面分析的贪污或受贿罪一样,刑轻或刑重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周永康的"滥用职权"罪一项就会被"从重处罚",或是七年,或是套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一项,单罪获刑十年。
中共刑法中对泄密罪的量刑同样也是用"情节特别严重"与否来区别两种刑期,周永康此罪无疑会领刑其中的最高,七年。
我们不妨再回顾和对照一下2013年薄熙来的判决书和判决结果。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便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至2月,薄熙来作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认为,对薄熙来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之后就不难发现,对薄熙来和对周永康受贿罪的起诉书措辞大同小异,区别只是"数额特别巨大"和"巨额",所以周永康最终被对外宣布的受贿数额还要小于薄熙来的受贿数额,也不是没有可能。而二者完全相同的是他们所犯的这一宗罪都不是"情节特别严重"。当然,就是因为当局事先已经内定了对薄熙来的刑种,所以他所犯下的贪污罪虽然数额有点大,但情节上也不是"特别严重"。
当初薄熙来被一审判决的结果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依此类推,未来对周永康的一审判决结果的第一种可能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泄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种可能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泄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注:被中纪委"双规"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