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周永康承认受贿多少才算合适(高新)

图片:周永康。(网络资料)
图片:周永康。(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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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法庭会判他什么周永康早已一清二楚!》中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和分析了一月前中共当局以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名义给周永康下达的起诉书,本来就是依据周永康同志亲自主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完成的,其中的具体表述内容已经决定了周永康将要领受的刑种或大致刑期。简单归纳一句就是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周永康所犯的受贿罪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下,法庭如果擅自判他死刑的话,简直就是视“法律”为儿戏了。

中国自古即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说,但如今中共当局对周永康案的处理则可以用“欲掩其罪,何愁无方”来形容!

在中共政权的“法典”中有一个中国大陆上人人知道的术语叫作“从重从快”。

徐才厚被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因“病”去世之前,中共官场上曾有传闻说习近平曾一度要求军纪委和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案件的处理要“从快不从重”。“从快”的原因是在“医疗鉴定小组”当时已经明确表示对徐才厚的病情“无力回天”的前提下,仍然希望能够赶在徐才厚病死前完成对他的“司法处理”,“至少也要让他接受听完一审判决书之后再死”。

所谓“不从重”即“量刑上也以无期徒刑为适当”。这里的“也”字的意思是“薄熙来判的也是无期徒刑”。此乃“不能厚此薄彼”!

徐才厚“病”死之前,军事检察院对他宣读的起诉书内容很简单:“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与薄熙来起诉书的行文对照一样,所犯下有的受贿罪同样都是“数额特别巨大”,同样都没有“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如果徐才厚当初能够坚持挺到当庭接受审判那一天的话,宣判结果肯定是和薄熙来一样的无期徒刑。

徐才厚有幸躲过了被军事法院的法官,自己当年的下级的下级宣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当面羞辱之后,对周永康案的处理已经被起诉书的内容所证明,应该是不会重过薄熙来。

如今外界关于周永康“可能会被判死”的推测,其实都是源自于中共自己媒体上一篇先入为主的分析文章。

今年一月,还是在周永康被提起公诉之前,中国大陆境内媒体便纷纷转引中国经济周刊的一篇相关分析文章,比如网易当时全文转载此文的标题是《央媒:周永康罪行极其严重 或被判死刑》。网易为此文的“核心提示”内容也故意搞得十分耸动,说是“人民日报社主管的《中国经济周刊》刊文分析周永康是否会被判死刑。文章称,根据中纪委通报,周永康收受巨额贿赂、影响极其恶劣,若收受的巨额贿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很有可能面临死刑或死缓判决。”

文章内容中说:刘铁男受贿3558万元被判无期, 闻清良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死缓,陈同海受贿1.9亿元被判死缓…… 周永康、徐才厚会被怎么判?

在2014年的最后一个月,3位备受媒体关注的贪腐官员等来了他们的判决。

12月9日,被媒体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认定其贪污2.84亿余元;受贿金额高达6130万元人民币、4259万港币。

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对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3558万余元。

12月24日,备受关注的新余市人大原主任周建华受贿案二审宣判,一审被判死缓的周建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其受贿人民币1006.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3根(每根重50克)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

不同的判决结果,引发的不仅仅是公众的关注。

2014年12月25日,因受贿20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案二审开庭。闻清良在庭上问道:“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

那么问题来了——官员贪多少该判死刑?法官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在贪腐金额之外,是什么在影响量刑?经济周刊的分析文章认为:贪腐金额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很显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个17年前制定的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已不适用于今天,当下贪腐官员的涉案金额动辄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以“弹性区间”取代现行以“固定数额”为基础的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草案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尚书·吕刑》中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刑罚的适用其轻重程度各不相同。这种刑罚思想和制度,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这一思想体现于贪腐的罪与罚上则是,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相同的贪腐金额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刑罚。

2010年之前:贪600万元以上,多被判死缓;2013年之后:贪1000万元以上,多被判无期。

2013年是一个转折。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案在这一年宣判。薄熙来单独及与其妻、其子共同受贿的金额共计217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他并无自首、认罪及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

同在这一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再后来,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前受贿金额在1000万左右被判死缓的官员,2013年后这些贪腐官员的刑罚明显要轻许多。跟刑罚整体的轻刑化趋势一致,对贪腐官员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趋势。

比照以往之后,经济周刊文章的话题具体到“周永康、徐才厚会被怎么判?”的焦点上,也是引述专家的意见,认为无论是徐才厚还是周永康,若其收受的巨额贿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属罪行极其严重,则很有可能面临死刑或死缓判决。

之所以说如上分析是“先入为主”,是因为此文写自周永康被正式起诉之前,日后周永康的被起诉书不但没有用“数额特别巨大”来规范周永康的受贿数字,更没有将其形容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是,无论是中国大陆境内媒体还是海外华文媒体,在周永康的被起诉书公布之后再引述经济周刊这一分析时,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情节特别严重”几个字,只把焦点集中在“数额特别巨大”上。

当然,正所谓“从量变到质变”,一个贪官被最终落实的贪污受贿金额一旦达到上亿人民币之巨,起诉书中再不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结论,也实在有些说不过去,这就是为什么中共内部文件中传达的徐才厚的犯罪金额已经被缩水至区区千万元。与之同理,未来法庭上宣布的周永康的经济犯罪金额,肯定也会被压缩至令外界大跌眼镜的程度。

所以,于其说当局“推迟”周永康案庭审的原因是担心他“可能翻供”,还不如说是当局至今仍在迟疑到底应该把周永康的实际受贿犯罪数额打折多少再对外公布才算合适!

(文章只代表作者个人的立场和观点)